第二篇 就医及管理篇
十、医疗保险卡使用有何规定?
答:市级统筹后,参保人继续使用原来的医保卡。医保卡使用有以下规定:
(一)医疗保险卡是参保人员就医和记录、使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凭证,必须妥善保管。
(二)参保人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配药,须出示有效的医疗保险凭证、有效身份证件;在其出示有效的医疗保险凭证前,就医、购药和配药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
急诊入院或者由于昏迷等意识不清等情况不能当场出示的,家属或其他陪同人员应当在入院3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三)医疗保险卡挂失、密码挂失、损坏卡重制等相关业务,均可到制卡银行辖区内任一营业网点办理。在此期间,可暂凭银行开具的挂失证明或重制卡回执及有效身份证件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就医手续。
十一、市级统筹后,参保人能否直接在广州市的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就医、结算?
答:可以。市级统筹后,参保人凭医保就医凭证,在纳入市级统筹的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医疗保险金支付的,直接在定点医、药机构结算。随着从化市、花都区、增城市、番禺区逐步纳入市级统筹范围,参保人将可在这些区域内更多的定点医、药机构直接就医及结算。
十二、参保人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参保人应当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选点手续,选择1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指定基层医疗机构)及1家其他医疗机构,作为个人享受门诊统筹待遇的选定医疗机构。具体方式如下:
参保人首次申办门诊选点的,凭参保人医疗保险卡在定点医疗机构领取《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医疗待遇登记卡》如实填写并贴上小一寸照片一张后贴于门诊病历上,定点医疗机构同时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上为参保人办理选点及确认手续(参保人欠缴医保费期间不予办理选点手续)按规定在门诊选定医疗机构直接办理,填写《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医疗待遇登记卡》,具体要求可到定点医疗机构前台或医保办咨询。
一个社保年度内已选定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原则上本社保年度不予变更。如发生户口迁移、居住地变化、工作单位变动、病情需要或选定医疗机构资格变化等情形,可携带相关资料到我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在指定的专科医院进行相应专科门诊就医不受选点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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