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广州职工参保人按照规定享受普通门诊、住院、门诊特定病种(含一类门诊特定病种及二类门诊特定病种)、指定单病种及个人账户待遇。
01普通门诊待遇标准
(1)起付标准:无。
(2)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
图源:广州医保(下同)
02住院待遇标准
1、起付标准:
*连续住院情形治疗时间每超过90天需重新计算一次起付标准。在专科定点医疗机构连续住院治疗结核病的,每超过180天需重新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参保人因精神病在本市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综合性医疗机构精神病专科病区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为0元。
2、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注意事项】
1.参保人住院治疗符合出院标准但不按照规定出院的自定点医疗机构医嘱出院日期之次日起发生的费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2.参保人出院后因病情需要,符合入院标准可再入院治疗,与出院时间长短无关。
03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1.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住院或者二类门诊特定病种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属于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及以下的个人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的部分由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以下简称补助金)按70%的比例支付。
2.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住院或者进行门诊特定病种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限额后由补助金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本市上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2024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56,972元)。
具体标准如下:
(1)住院、二类门诊特定病种的基本医疗费用,由补助金按95%的比例支付
(2)一类门诊特定病种的基本医疗费用,由补助金按照指定基层医疗机构85%、其他医疗机构70%的比例支付;
(3)其他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费用,由补助金按照相关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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