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是指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由卫生部许可的国产和进口涉水产品。

办理事项 : 新办延续变更注销补办

办理条件

1. 具有与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
2. 具有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3. 符合《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4. 生产经营的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5. 具有合法的生产经营场所并符合规划部门核定的建(构)筑物使用性质;
6.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卫生条件和卫生要求。

所需材料

1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及书面申请报告 (原件)


2 . 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 (原件)
3 . 生产厂区四置图、总平面图(包括生产车间、检验场地及与生产有关的仓库等辅助场地、按实际比例绘制) (原件)
4 . 生产车间、检验室平面布局图(要求按实际比例绘制,标示各功能区、面积大小) (原件)
5 . 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原件)
6 . 生产设备清单,包括设备编号、名称、型号、数量、用途、制造商、状态等 (原件)
7 . 检验项目和检验设备清单,包括设备编号、名称、型号、数量、用途、制造商、状态等 (原件)
8 . "产品技术信息;① 产品说明 ②主要成份或部件③ 使用范围 ④注意事项 (原件)
9 . 饮水机、供水设备类的产品提供与饮用水接触的主要材料的卫生许可批件或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原件)
10 .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原件和复印件)
11 . 商标注册证明 (原件)
12 . 生产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 (原件)
13 . 委托生产的,应提供委托合同。被委托方应有与委托产品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 (原件)
14 . 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能力现场审核意见 (原件)
15 . 产品材料及配方 (原件)
16 . 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样稿) (原件)
17 . 产品的彩色照片 (原件)
18 . 产品质量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标准中应有符合要求的卫生指标) (原件)
19 . 近一年内由检验机构对卫生监督机构封样产品出具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 (原件)
20 . 产品材料质量合格证明(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产品合格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原件和复印件)
21 . 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委托方及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证明) (原件)

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特别规定程序(现场审核 、专家审查、审批领导小组会议)→决定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对需要进行技术审查的,自接收到技术审查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承诺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对需要进行技术审查的,自接收到技术审查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事窗口

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9时-12时,下午1时-5时) 周五(上午9时-12时,下午1时-3时)

地 址: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6楼

联系电话:020-38920920

    办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