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2015年11月起广州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不再颁发原《房地产权证》。

我要办理 :房产证办理房产证变更房产证补办

办理条件

1.购买商品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等,一次性或者分期付款的,买卖双方申办转移登记;

2.购买商品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的同时,买方就房地产设定抵押,将抵押贷款用于支付房价款的,买卖双方申办转移登记;

3.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商品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发生转移的,申办转移登记。

办理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资料

1.广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中对身份证明、委托书资料的具体要求》,购房人已办理预告登记的免予提交,但申请登记时身份证明已变更或失效的仍须提交)

3.不动产权属证明(原件核验):《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权属证明书》

4.(1)未办理预告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契约》,或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属经济适用住房的)(原件1份)

(2)已办理预告登记的:《广州市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书》,或《广东省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份1)

5.不动产附图(复印件,数量:申请人数+1份)

6.税务部门的纳(免)税证明(原件1份,提供电子税票信息的免予提供纸质证明)

以下情形之一,还需要提交资料如下:

7.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1份)

8.已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的房地产合并或分割出售的:合并或分割协议书(原件1份)

9.抵押购房的:

(1)广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申请)

(2)已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抵押登记证明书》、《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1份)

(3)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1份)以及金融机构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已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免于提交,但申办抵押权信息变更的仍需提交)

10.拍卖过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1份)

11.移交给归口管理部门的配套设施的:公共服务设施移交接收的相关文件(原件1份)

12.持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或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调解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或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书、或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行政处理决定等(原件1份)

13.房屋未办首次登记的,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合并办理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房屋竣工文件(原件,详见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房屋首次登记办理指引缴交材料第4点)

14.未办理预告登记且住宅类的:广州市限购政策规定资料

(二)涉税业务资料

1.全额购房发票

2.预售房面积差异报告(属于预售房的提供)。

3.申请家庭唯一住房契税优惠的提供:

(1)购房人户口簿(包括首页及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页,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

(2)购房人婚姻情况证明(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

办理流程

1、申请人申请登记(预约、现场确认取号后等待受理窗口叫号办理)

2、受理(缴费)、审核、登簿

3、领证

注意事项:

保证合同﹑发票﹑测绘报告等各个凭证资料的内容一致性,认真核对,确保措辞﹑各项数据﹑日期等一致无误。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

住宅类:每件80元

非住宅类:每件550元

(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申请登记的,免收登记费;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费,每件80元

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其余免收登记费的,详见《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费免收情形》单张)


办理地点

1.属于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原黄埔区的房地产,由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原黄埔区登记中心通区办理;

2.属于南沙区、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区、从化区、黄埔区(原开发区)的房地产,由所在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办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