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役时可以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受理材料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接收安置:
1、结婚证
2、拟入户户口本
3、退役证
4、原户口所在地注销户口证明
受理流程
1、退役士兵持退役证和部队开具的有关材料报到;
2、办理落户、预备役登记、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3、召开欢迎会,宣布安置政策、介绍就业形势、动员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发放培训手册。
受理时间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按照安置地省级人民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签发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持《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行政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通常在每年的4月至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