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可以从三个层次确定其退休后待遇享受地,第一个是合享受退休待遇条件规定的,在最后参保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第二个是最后参保地的缴费年限不符合条件规定,也不选择在最后参保地缴费,但符合曾参保地的缴费年限规定的,可转回该曾参保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第三个按照“从长”或“从户籍”的原则选择。
《暂行办法》明确不得将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与在当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绑定,并按以下三个层次确定其退休后待遇享受地:
第一个层次:
在最后参保地符合享受退休待遇条件规定的,在最后参保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不符合的,可选择在最后参保地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在最后参保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第二个层次:
参保人在最后参保地的缴费年限不符合条件规定,也不选择在最后参保地缴费,但符合曾参保地的缴费年限规定的,可转回该曾参保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第三个层次:
参保人均不符合上述两点规定的,按照“从长”或“从户籍”的原则,可选择在参保人实际缴费年限最长的其他曾参保地或有参保缴费的户籍所在地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在该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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