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广东调整医保缴费年限对于部分参保比较晚、中途中断参保,导致缴费年限不足的人员,确实有一定影响。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在职职工整个职业生涯都应当参保,企业和职工都应依法履行缴费义务。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大部分人员都可以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要求。但是,对于部分参保比较晚、中途中断参保,导致缴费年限不足的人员,确实有一定影响。
如,余某某,男性,23岁参加工作,按《社会保险法》规定每月参保,正常60岁退休时缴费年限为37年,退休后不需补缴,可终身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再如,孔某某,女性,25岁参加工作,中间有12年未参保,正常50岁退休时缴费年限为13年,需按退休地规定补缴差额缴费年限,方能终身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若不愿意补缴或无力补缴的,可参加居民医保,享受财政补助和相应待遇,中途也可随时按规定补缴职工医保差额缴费年限。
拓展:社保法关于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有什么规定?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是职工法定应当参加的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职工医保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缴费年限规定的,退休后不再缴费,享受医保待遇;不符合缴费年限规定的,可以缴费至规定年限。因此,职工在未达法定退休年限前,参保即可享受待遇,停保就会停待遇。如果职工仅仅满足最低缴费年限,但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仍然应当继续为其参保缴费,否则不仅用人单位违反法定义务,也影响职工正常享受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