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根据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就医指南,参保人使用社会医疗保险属于乙类的药品、诊疗项目及医用材料,个人先自付费用比例为药品5%,治疗项目10%,检查项目15%,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10%,安装各种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20%。
广州市执行国家、省规定的医保目录政策。符合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方可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其中,医保目录内甲类项目全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乙类项目需先由个人按比例先自付一定费用后方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丙类项目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拓展:广州职工医保异地就医范围
参保人在广州市统筹区以外的境内其他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异地”)的以下异地就医情形,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1.长期异地就医:参保人拟在境内同一异地居住、工作或学习6个月以上,事前办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可在异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异地医疗机构”)享受住院、门特待遇。
2.异地急诊:参保人在异地医疗机构因急诊、抢救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急诊留观、住院(含与当次住院同一诊疗过程的住院前抢救发生的门诊)费用,可享受相应的急诊留观、住院待遇。
3.异地转诊: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事前办理临时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享受住院及相关门特待遇。
4.临时异地就医:参保人因病需在国家或省公布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医疗机构(简称“异地联网指定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事前办理临时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可通过异地联网结算享受住院待遇。
不属于以上范围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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