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外来工医保缴费标准
外来从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参加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由用人单位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每人每月1.2%的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09年度为45.36元/月 人)。外来从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应当同时按本市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为其外来从业人员缴纳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2009社保年度为9.83元/月 人)。
如用人单位为其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补充医疗保险的,按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0.5%的标准,为其外来从业人员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缴费方式:
用人单位为其外来从业人员确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险种,应当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或由用人单位与外来从业人员签订协议约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险种确定后,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不予变更。
用人单位可为其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补充医疗保险。
外来从业人员医保费、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与其他险种一起由地税部门按月同单征收。由社保部门当月核定次月缴费金额,次月由地税部门通过银行从单位的开户银行账户中自动划扣。费用一经缴纳,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