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贸易公司的法人,是要对公司负责的。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单位变更、终止或人员增减、变动时,必须在十五天内向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变更、终结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在公司未注销前,公司的社会保险关系不能终止。
另外,根据穗社保[1999]20号文规定,“参保人员停保……其欠缴的费用(包括单位欠缴部分)必须足额补缴。”因此,公司在终止办理停保手续时,欠缴的社保费必须足额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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