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州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主要包括免、减、延、缓、退。
第一是“免”。对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2020年2月至12月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
第二是“减”。对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大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减半征收2020年2月至6月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对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20年2月至6月其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3.5%。2020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
第三是“延”。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延缴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底。
第四是“缓”。延期缴纳后,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可继续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至2020年12月31日,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第五是“退”。2020年2月1日以来已缴纳且符合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的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按程序依职权批量退回用人单位原扣费账户,无需用人单位提交申请。原根据粤人社发〔2020〕58号文享受了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的延长减免期重新计算减免额并按规定予以退费。
2.个体工商户是不是都可以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
答: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有两种方式,分别是以单位形式参保和以个人身份参保。
按照政策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享受免征2020年2月至12月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政策,2020年2月至6月其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3.5%,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是指有雇工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为雇工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在政策执行期内,原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自满足以单位形式参保之月起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3.职工个人缴费部分能否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
答: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阶段性免征或者减半征收社会保险费政策。
根据我省政策规定,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政策,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按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缴费的职工的缴费负担。
4.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是否可以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
答: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享受阶段性免征或者减半征收社会保险费政策。
但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另根据我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实施期限相关规定,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因此原选择按照下限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适当减轻缴费负担。
5.机关事业单位能否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
答:机关事业单位不属于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减半征收政策的适用对象。
6.公司为非全日制用工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否适用于此次阶段性减免政策?
答:适用,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申报缴纳非全日制用工工伤保险费的,按照规定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
7.是不是所有企业都能享受2020年2月至12月免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优惠政策?
答:不是。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包括三种情形。第一种是全部免征2020年2月至12月的单位缴费,适用对象是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第二种是减半征收2020年2月至6月的单位缴费,适用对象是对大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三种是不享受减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
8.公司2020年3月才成立,已办理缴费登记,请问可不可以享受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答:广东省《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出台后新办理缴费登记的用人单位,只要符合减免条件的,在政策执行期内都可以享受减免政策。
9.公司在2020年3月补缴2019年10月的社会保险费,能否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
答:不能。根据我省实施意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用人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
10.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是否属于此次阶段性减免社保费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
答:属于。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按规定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
在计算减免费款时,首先要按照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企业类型,判断是免征2020年2月至12月还是减半征收2020年2月至6月工伤保险费。然后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符合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缴费时,直接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
11.广州市阶段性减征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减征期间的费率是?
答:对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20年2月至6月其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3.5%。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半征收政策。
12.公司所在地区在广州市,除了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外,请问生育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可不可以享受减半优惠?
答:不可以。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险种,仅适用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不包括生育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
13.企业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后,仍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能否延期缴纳?
答:阶段性减免政策期间,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缴,其中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延缴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底,补缴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税务机关统一调整缴款期限,不需要用人单位申请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期间,用人单位仍然按照原有做法据实办理增员、减员和申报业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在申报时直接享受单位缴费部分的减免,不享受减免部分的费款可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缴。
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的待遇问题由社保经办机构(医疗经办机构)负责解释,详情咨询12333社保热线。
14.延期缴纳社保费后,企业仍然无力缴纳当期社保费的,是否可以再延迟缴费?
答:延期缴纳社保费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执行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交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的,允许延期至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免收滞纳金,疫情期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就医待遇。
当前,企业可以直接享受延期缴纳社保费政策,无需申请。延缴缴纳社保费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再按照规定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
15.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的条件是什么?
答: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无法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
(1)用人单位在疫情解除前已经成立。
(2)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现金储备可维持生产经营不足3个月;或者用人单位疫情期间月均营业(财务)收入与2019年4季度月均营业(财务)收入相比下降50%(含)以上。
(3)用人单位承诺期满前缴清三项社保费。
16.政策规定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得补缴,但是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费,可以延期缴纳吗?
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小编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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