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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广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问答 (操作篇)
2020-07-21 09:13【我要纠错】

  1、企业如何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 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

  答: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减半征收,实行“免填单、免申请”,企业按照原有做法办理增员、减员和申报缴费业务,在申报环节,系统将自动按照减免类型计算产生减免后的应缴金额。受疫情影响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纳社保费的用人单位,也无需申请,由税务机关统一调整缴款期限。

  对于3月8日系统调整前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的社保费,符合减免条件的,税务机关已经主动批量发起退费,原则上直接退回企业原缴费账号。请用人单位及时留意账户到账信息。退费金额等于享受的减免金额。

  2、如果企业享受阶段性免征社保费政策,是否可以不申报缴费?

  答:不可以。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只是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减半征收,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用人单位仍应当按照原有的做法,据实办理增员、减员和申报缴费业务,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受疫情影响,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缴纳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延期缴纳期间,用人单位要先办理增员、减员和申报业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在申报时直接享受单位缴费部分的减免,不享受减免部分的费款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缴。

  3、公司享受免征工伤保险费政策,而工伤保险不存在个人缴费部分,请问是不是无需申报工伤保险费?

  答:不是。虽然工伤保险没有个人缴费部分,但是职工享受待遇的前提是办理了参保缴费登记。因此,为了不影响职工个人待遇的享受,用人单位仍然要按照原有的做法为员工办理增员,并进行申报缴费操作,符合免征政策的实际应缴金额为0。

  4、不同企业类型享受的阶段性减免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的政策不一样,请问如何划分企业类型?是否需要用人单位申请?

  答:企业类型由税务机关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确定的名单进行划分。我省大型企业,税务机关直接采用政府有关部门的划型结论,其他类型的参保单位由税务机关根据单位的税务登记和缴费登记信息进行划分。

  广东税务已按照文件规定的企业类型与减免类型的对应关系,确定全省所有已办理缴费登记的用人单位享受的减免类型,无需用人单位申请。用人单位在申报社保费时,系统自动按照用人单位享受的减免类型,计算产生减免后的应缴金额。

  5、企业如何知道享受哪一种减免政策?

  答:用人单位登录电子税务局后,进入【社保费管理】模块,选定单位社保号后,在界面的右侧,会提示用人单位属于以下减免类型中的一种:(1)享受阶段性全免2020年2-12月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2)享受阶段性减半征收2020年2-6月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3)不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

  如果是新办缴费登记的用人单位,系统将显示“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结果确认中”,待税务机关确定企业类型后才有结果。

  6、企业对类型划分结果有异议的,能不能提出变更申请?

  答:原则上,参保企业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用人单位对企业类型划分结果有异议的,可于2020年3月底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变更企业划型结果申请。

  根据我省规定,大型企业由税务机关直接采用政府有关部门的划型结论。为不增加企业负担,大型企业申请变更划型结果,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填报《大型企业申请变更划型结果承诺书》,如实提交2019年本单位的所属行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2019年12月份实际从业人数,承诺情况真实准确,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他类型的由税务机关核实后,重新划分企业类型,调整和确定减免社保费比例。

  7、个体工商户2020年3月前没有雇工,不能享受减免政策,4月开始有雇工,并且为雇工参加了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请问可以从2月开始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吗?

  答: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变更为有雇工的,自实际有雇工且以单位形式参保开始之月起享受减免政策。如果4月才符合减免条件,那么自4月起享受减免政策。

  为不增加个体工商户负担,由个体工商户填写《其他类型缴费单位确定划型结果承诺书》,承诺情况真实准确,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新办缴费登记的企业,如何确定企业类型?

  答:减免政策执行期内,新办理缴费登记的用人单位,由税务机关根据政策规定确定减免类型。待减免类型确定后,用人单位再办理增员和申报缴费业务。

  9、企业享受减免政策,是否需要自己调整缴费基数和费率?

  答:不需要。为了最大程度便利用人单位,此次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不改变用人单位业务办理做法。用人单位仍然按照原有的做法办理增员、减员、缴费工资调整、申报和缴款业务,符合减免条件的,在申报环节自动享受减免政策。因此,符合减免条件的用人单位,实际应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的金额不等于缴费费率乘以缴费基数之和。

  10、企业在系统调整前已经申报了社保费,是否需要作废后重新申报?

  答:对于已申报但未缴费的数据,税务机关已经按照企业享受的减免类型,重新计算了应缴金额,用人单位无需再次申报,核实金额无误后即可缴费。

  11、电子税务局提示企业享受阶段性减免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但是为什么在申报的时候,看到的单位费率和缴费基数跟原来一样?

  答:此次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税务机关不调整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在申报环节,系统按照用人单位享受的减免类型自动计算,用人单位看到的应缴费款是已经享受减免政策后的金额。

  12、企业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缴费后打印出的税票如何显示?

  答:税票的金额显示的是企业实际缴纳的金额。如果您单位享受全免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那么实际缴费金额为0,税票将不显示该项目,但不会影响税务部门向社保经办机构传递参保申报缴费数据,职工个人的待遇也不会受影响。

  13、企业如何查询享受的减免金额?

  答: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开通了减免金额查询功能,已申报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

  (1)已缴费用人单位通过【社保费申报缴款情况查询】,选择费款所属期后,查询出当月缴款情况,点击【申报汇总表】,即可查询当月享受的减免金额。

  (2)已申报未缴费的用人单位通过【社保费欠费查询】,选择费款所属期后,查询出当月申报情况,点击【申报汇总表】,即可查询当月享受的减免金额。

  14、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如何处理?

  答:广东省《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延期缴费期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可一并延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延缴的,对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延缴前的缴费情况核发养老保险待遇,待延期缴费实际缴纳到账后视同正常缴费重新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并补发待遇差。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可优先为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缴纳社保费。目前,为个别员工优先清缴社保费的,只能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可通过“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进行预约。

  15、疫情期间企业未按时办理员工增员业务,是否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补办理?

  答:可以。在疫情期间及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不得晚于2020年12月底),电子税务局支持补办增员业务功能。用人单位登录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社保增员登记】模块,在“参保应开始日期(补申报适用)”模块录入实际增员时间后,点击保存即可。增员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1月,也不得早于单位险种核定时间。

  16、疫情期间企业未按时办理员工减员业务,是否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补办理?

  答:可以。在疫情期间及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不得晚于2020年12月底),电子税务局支持补办减员业务功能。用人单位登录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社保减员登记】模块,录入实际减员时间后,点击保存即可。

  用人单位以往月份存在欠费的情况下,允许进行减员操作,当月存在欠费的,“实际减员时间”不能为欠费所属当月。如2020年2月存在欠费,那么实际减员时间不能早于3月1日。

  17、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社保费的,可以延长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请问补办补缴一定要去前台办理吗?

  答:为了更好落实我省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政策,在疫情期间及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不得晚于2020年12月底),广东税务电子税务局开通了补申报社保费功能。用人单位登录【社保费管理】,办理了补增员和补减员业务后,进入【社会保险费申报】模块,选择需要补申报的月份,点击【确定】,核实数据无误后,点击保存完成申报。补申报月份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1月,也不得早于单位险种核定时间。

  如果发现数据有误,可以在申报当月作废,跨月不允许作废。比如3月9日补申报2月社保费,可以在3月进行【作废申报】操作,然后重新进行补申报。比如2月20日申报了2月社保费,则3月不能通过电子税务局作废该申报记录。

  18、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政策,享受延期缴纳政策,请问是不是疫情一解除,就要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答: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延长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其中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延缴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自疫情解除第三个月起,企业应该正常申报缴纳当月的社会保险费;疫情期间及疫情解除后第二个月的社会保险费,最迟应当在疫情解除的第三个月月末缴清,逾期将加收滞纳金。

  假设疫情7月解除,则所属期2-9月的社会保险费缴款期限统一延长至10月,用人单位应于10月底前缴清所属期2-10月的三项社会保险费。2020年1月23日广东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企业未及时申报缴纳所属期2020年1月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一并延长缴款期限至疫情解除后第三个月,最迟不超过2020年12月。

  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的待遇问题由社保经办机构(医疗经办机构)负责解释,详情咨询12333社保热线。

  19、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仍然无法按时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的,应如何申请?

  答:疫情解除后第三个月起,符合缓缴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于每月20号前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表》,据实填报相关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将于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短信或电子邮件告知用人单位审核结果。

  小编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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