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向其档案所在机构提出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
1、档案仍在原市、区属国有、集体企业的,则向原企业提出,也可由原企业先将其档案移交其户籍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后,再向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
2、档案在全市清理档案时已由原企业移交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由原企业指引申请人向所移交的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收取档案现保管的部门及地址见附表);
3、档案在现用人单位的,向现用人单位提出;
4、档案在挂靠机构的,向挂靠机构提出;
5、档案在区劳动保障部门的,向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
6、档案在其它部门的,向档案保管的部门提出。
二、申请人申请一次性缴费时需提供的资料: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三、申请人根据档案所在机构的通知,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中选择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最长缴费年限不能超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其原在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收取档案现保管的部门及地址一览表
单位 | 受理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市本级 | 市劳动力市场服务中心 | 三元里大道1278号(原广花四路272号) | 86322673 |
越秀区 | 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 惠吉里27号 | 81073506 |
原东山区 | 原东山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 德政中龙腾里10号 | 83883184 |
天河区 | 就业管理中心社管科 | 石牌东路117号2楼档案室 | 87507675 |
白云区 | 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 柯子岭景云路22号 | 26091947 |
海珠区 | 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 同福中路319号2楼 | 84398822 |
荔湾区 | 劳动力市场服务中心 | 周门南路20号 | 81838287 |
原芳村区 | 原芳村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 芳村大道信义路198号 | 81892317,81892321 |
黄埔区 | 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 大沙北路110号2楼 | 82376200 |
萝岗区 | 人才服务管理中心 | 开发区志诚大道333号215房 | 22322836 |
申报审核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原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年限办事指南
一、档案所在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职工档案资料,如实填写《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下称《一次性缴费申请表》),加具初审意见后,连同职工档案送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早期离开企业人员的职工档案在省属机构的,则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受理部门及地址见附表)
需提供的资料: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人户口簿复印件;3、职工档案;4、《一次性缴费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后,原则上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一次性缴费申请表》作出审核意见。
三、申报机构凭受理回执,到原受理窗口领取办理结果。领件时请仔细检查、核对有关的材料。
四、申报机构收到审核结果后,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在《一次性缴费申请表》中作出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的选择,并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受理部门及地址一览表
单位 | 受理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广州市劳动保障局 | 广州市劳动力市场服务中心府前工作站 | 府前路13号2楼 | 83186178 |
越秀区劳动保障局 | 原东山区劳动保障局劳动综合科 | 东华北路9号9楼 | 37632301 |
原东山区劳动保障局 | 原东山区劳动保障局劳动综合科 | 东华北路9号9楼 | 37632301 |
天河区劳动保障局 | 社会保障科 | 石牌东路117号办证大厅22、23号 | 87567566 |
白云区劳动保障局 | 工资保险科 | 柯子岭景云路白云劳动大厦5楼 | 26090609 |
海珠区劳动保障局 | 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 同福中路319号2楼 | 84398822 |
荔湾区劳动保障局 | 荔湾区劳动保障局4楼 | 逢源路127号 | 81378618 |
原芳村区劳动保障局 | 荔湾区劳动保障局4楼 | 逢源路127号 | 81378618 |
黄埔区劳动保障局 | 劳动保险福利科 | 大沙北路110号2楼 | 82376192 |
萝岗区劳动保障局 |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开发区志诚大道333号211 | 22322826 |
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办理参保缴费及申请延长缴费手续办事指南
一、办理参保缴费:
(一)属参保状态或拟委托挂靠机构参保的:由参保机构携其已作出一次性缴费年限选择的《一次性缴费申请表》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具体手续按企业参保手续的办法处理。
(二)属停保状态或从未参保的(失业、超龄人员):由其本人携已作出一次性缴费年限选择的《一次性缴费申请表》到户籍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具体手续按自由职业者参保手续的办法处理。
由非档案所在机构办理参保缴费的,办完手续后须将一份《一次性缴费申请表》交回档案所在机构存入早期离开企业人员档案。
二、申请延长缴费:
(一)申请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应在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龄前3个月,由本人向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已中断缴费的人员向其户籍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本意见实施时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龄的人员,在办理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时,一并向所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需提供资料:申请人填写确认的《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及原已审核的《一次性缴费申请表》。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即时予以审核办理。
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览表
单位 | 地址 | 电话 |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小北路65号华宇大厦7楼 | 83555507 |
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大德路188号B座6楼 | 83196042 |
原东山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东华北路9号2楼 | 37632679 |
天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石牌东路137号7楼 | 38897996 |
白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柯子岭景云路白云劳动大厦3楼 | 26090986 |
海珠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宝岗大道137号金龙大厦11楼 | 84398175 |
荔湾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逢源路127号 | 81378343 |
原芳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芳村大道东20号 | 81581061 |
黄埔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大沙北路110号2楼 | 82383606 |
萝岗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志诚大道333号 | 22322805 |
早期离开企业人员申领基本养老金办事指南
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在一次性缴纳或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后,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条件,按下列程序申领基本养老金:
一、属在企业参保或拟委托挂靠机构参保的:由为其参保的机构向其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基本养老金。具体手续按企业职工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办法处理。
二、属以自由职业者参保或失业、超龄人员: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具体手续按《关于印发<广州市失业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工作规范>的通知》(穗劳社函〔2005〕664号)的规定处理。
各区受理自由职业者、失业、超龄人员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部门一览表
区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越秀区 | 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西华路新桥街5-7号 | 88901519 88901529 |
原东山区 | 原东山区劳动保障局劳动综合科 | 东华北路9号9楼 | 37632301 |
天河区 | 社会保障科 | 石牌东路117号办证大厅22、23号 | 87567566 |
白云区 | 工资保险科 | 柯子岭景云路22号白云劳动大厦5楼 | 26090609 |
海珠区 | 就业和保险科 | 宝岗大道1099号1楼信访室 | 84251236 |
荔湾区 | 退休职工管理服务中心 | 周门路14号 | 81034790 |
原芳村区 | 原芳村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 芳村大道信义路198号 | 81892321 |
黄埔区 | 劳动保险福利科 | 大沙北路110号2楼 | 82376192 |
萝岗区 |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志诚大道333号 | 22322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