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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参保人员转院规定
2006-09-19 14:43【我要纠错】
     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全年度累计按在职职工10%,退休人员7%确定。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每次住院按以下标准确定:
     医院等级 起付标准
在职职工 退休职工
一级医院 4%(759元) 2.8%(531元)
二级医院 6%(1138元) 4.2%(797元)
三级医院 10%(1897元) 7%(1328元)
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
1.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缴费的,职工从缴费次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相应的待遇。
 2.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以及相应的管理办法,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住院医疗费用的支付。每次住院的医疗费用,不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由个人帐户支付或个人自付。 
    (1)支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所对应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医院等级 在职职工 退休职工
统筹基金支付 个人支付 统筹基金支付 个人支付
一级医院 90% 10% 93% 7%
二级医院 85% 15% 89.5% 10.5%
三级医院 80% 20% 86% 14%
    (2)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所对应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商业医疗保险、职工互助医疗保险以及社会医疗救助等途径解决。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 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按年度累计为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重大疾病医疗补助住院、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封顶线时启用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超过0~10万元,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支付90%,个人支付10%;10万元以上~15万元,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支付95%,个人支付5%。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和购药的规定参保人员到医院门诊就医后,可持有医院主诊医生签名和医院盖章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也可持医疗保险卡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其费用由个人帐户中划扣,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异地就医的规定
     1.常驻境内异地工作和退休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由用人单位向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确认手续,其个人帐户金额发还本人,用于支付门诊一般疾病费用,参保人员患病时可到当地公立医院就医;住院(含急诊留院观察)医疗费用由个人先予垫支,属基本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的,凭住院病历的复印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和医疗费用的支付收据,由参保单位汇总,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2.参保人员到外地(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出差、学习、探亲期间患病时,可到当地公立医院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住院(含急诊留院观察)医疗费用,属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凭住院病历的复印件、医疗费用明细单和医疗费用的支付收据,由用人单位汇总,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p> 
    3.退休出境定居的参保人员临时回境内就医的,在本市的医院就医,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应待遇。异地定居退休人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程序 异地定居的退休人员,按照就近就医的原则,须填写《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申请表》,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备案后,方可在认定的异地医疗机构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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