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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城镇特困人员 重大疾病医疗资助
2006-08-11 09:55【我要纠错】

政策依据
  《广州市慈善医院关于城镇特困人员重大疾病医疗资助试行办法》(穗民[2002]123号)

资助对象
  一、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救济对象(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失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和在职人员不列入此资助范围);
  二、本市城镇居民中的低收入困难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360元)成员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享受劳保医疗及公费医疗的人员。

资助病种
  所资助的病种包括:(1)急性心肌梗塞;(2)脑中风(急性期);(3)慢性肾功能性衰竭;(4)恶性肿瘤;(5)急性坏死性胰腺炎;(6)急性重症肝炎;(7)严重脑外伤;(8)危及生命的良性脑瘤;(9)血液病;(10)重症精神病;(11)消化道出血;(12)心力衰竭;(13)呼吸衰竭;(14)严重的意外创伤;(15)经广州市慈善医院核定的重大疾病。

资助标准
  一、医疗资助金的起付标准为500元;
  二、实行总额控制,资助对象享受的医疗资助金每人每年累计最高限额不超过2万元。

  医疗资助金对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的资助比例:
  1、低保对象医疗资助额不超过80%;
  2、低收入困难家庭对象医疗资助额不超过50%。  

医疗资助金申请与审批
  一、申请人填写《广州市城镇特困人员重大疾病医疗资助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附上医院鉴定诊断证明,经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和街道(镇)审核加具意见后,送所在区、县级市民政局审批。

  二、申请人应携带下列资料到居委会、街道(镇)申请:
  1、区一级以上医院鉴定诊断证明(因危急住院待确诊的,携定点医院入院通知书);
  2、身份证、户口簿和《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资助对象是低收入困难家庭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享受劳保医疗及公费医疗成员,需提供其家庭成员经济收入情况证明;
  4、患重大疾病后,当年接受资助及使用情况。

  三、区、县级市民政局根据医疗资助申请资料进行调查复核,并与广州市慈善医疗管理办公室联系,对符合条件的,在接受医疗资助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医疗资助金额;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答复申请人。

  四、申请人凭批准的医疗资助申请表到广州市慈善医院治疗,应按规定交付医疗资助起付标准金额和交付医疗费个人支付金额。  

办事机构     电 话      地  址
越秀区民政局   83360388     惠福东路483-485号
东山区民政局   87375256     五羊新城寺右北一街三巷1号6楼
海珠区民政局   34287787     海联路160号
荔湾区民政局   81377350     逢源路逢源北街26号
天河区民政局   38622076     天河区政府机关大院2号楼1楼
白云区民政局   86388015     广园中路238号(区政府大楼)
黄埔区民政局   82378615     大沙东路333号
芳村区民政局   81400404     浣花路浣南街1号之二
花都区民政局   36897370     新华镇公益路35号
番禺区民政局   84693412     清河东路区行政办公中心东副楼2楼
从化市民政局   87968508     街口镇新城广场D5朝阳路15-16栋
增城市民政局   82629170     荔城镇荔乡路民生街1号
广州开发区    82226631     管委会大楼东座404室
         2215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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