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灵活就业缴存政策实施前已开户的自愿缴存人员,在原先办法有效期内,按照原先规定进行根据贷款。原先办法失效后,按照最新的灵活就业缴存政策进行。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实施前已开户的自愿缴存人员,在《广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办法》有效期内(2022年10月31日前),可以按照可以原规定缴存及使用住房公积金,也可按原来的贷款规定进行贷款,自愿缴存人的贷款条件及贷款额度公式均沿用现行规定。2022年11月1日后,仍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例如:借款申请人A在2018年3月设立自愿缴存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在2022年3月申请贷款,则其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为日均缴存余额×8+月均缴存额×至退休年龄的月数;如果A在2023年3月申请贷款,则其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为日均缴存余额×20。
备注:
1、灵活就业人员在国内其他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转移到广州?
答:可以。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在广州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缴存满半年的,可将原缴存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广州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2、日均账户余额如何计算?
答:日均账户余额=每日账户余额之和/缴存日数。
3、有已结清的商业贷款记录并且家庭名下无房的灵活就业人员是否可以申请贷款?
答:可以,申请贷款的首付比例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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