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自2021年4月1日起,参保人在省内流动就业参保的,不再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手续。具体转入流程详见正文!
职工养老转入
省内转入:
根据《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省内不再转移业务信息的通知》(粤社保函〔2021〕66 号)文件,自2021年4月1日起,参保人在省内流动就业参保的,不再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手续。由最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做好数据归集工作。参保人在省内有多个个人账户且存在重复缴费的情况,需参保人确认保留最终的养老保险关系,填报退款申请表后,同步删除其他养老保险重复缴费记录,对应的个人账户退返给参保人。
跨省转入:
申请人在广州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后前往参保区、街(镇)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外地职工养老保险,也可登录国家社保公共服务平台( http://si.12333.gov.cn) 、掌上12333手机 APP 、人社厅公共服务网站(http://hrss.gd.gov.cn)提出转移申请。
城乡居民养老转入
1、参保人员在新户籍地参加城乡居保后申请转入外地城乡居保,须持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提供身份证明原件(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之一),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提供本人在广州开设的活期类银行结算存折、银行卡原件,各区、街(镇)社保经办机构扫描归档,如有重复缴费的情况,填写《异地转入养老保险重复缴费处理意见书》,以便后续如转入的缴费历史有重复缴费情况,可立即进行退费业务的办理。
2、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核查材料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寄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以下简称接收函)。
3、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接到《接收函》和相关材料后,为参保人打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并终止申请转移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4、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信息表》,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及时进行实收处理,为转入人员建立及记录个人账户。已经在转出地完成当年度缴费的人员,在转入地不再缴纳当年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