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2014年《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哪些内容?
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住房制度改革,支持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及《担保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时,适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贷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四条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和管理。
公积金中心可委托商业银行及其下属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的具体贷款业务和金融业务。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委、省市相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是指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包括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及签订互贷合作协议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七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及有效居民身份证;
(二) 本市户籍的,申请贷款时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24个月以上(含24个月);非本市户籍的,申请贷款时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且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
(三) 具备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登记部门所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并能办理抵押、保证担保手续;
(四) 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期房款;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拥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 缴存的资金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建筑结构为砖木结构、混合结构;
(二)用途为非居住用房及低密度商品住宅;
(三)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以职工的诚信记录作为重要审批依据,对于出现下列情况的职工限制贷款:
(一)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职工,全额退款5年后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贷款的职工,公积金中心将保留不良诚信记录5年,期间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三)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住房贷款逾期5期(含6期)以上,贷款结清5年后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公积金中心应根据资金节余情况及风险管理的要求拟定年度发放额度,经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住房公积金年度发放额度按月实施,以职工申请时间先后顺序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 个人可贷额度及贷款最长期限由公积金中心拟定并经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内如遇利率调整,于利率调整的次年1月1日起按新的利率标准执行,不再另行通知。
第十三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房款时,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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