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谋职业者以及采用各种灵活就业方式就业的本市户籍参保人(非工薪收入者),2010社保年度缴纳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是2759元(广东省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上述人员的缴费基数调整后,将不需要缴费人申报调整,地税系统自行调整,在7月份按已调整的缴费基数扣费。
此外,广州市个体工商户雇工在2010社保年度缴纳养老保险,以职工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如果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高于2759元的300%,按2759元的300%为缴费基数;如果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低于2759元的60%,按2759元的60%为缴费基数。
申报时缴费基数不允许存在小数点。从2010年7月1日起,缴费单位申报时录入缴费工资总额如果有小数点的,系统无法保存,必须录入以元为单位的整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