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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居民恢复户口办理指南
2007-09-18 10:25【我要纠错】

复户条件:
原本市常住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恢复户口:
(一)参军复退回市。
(二)到外地就读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退学、休学、转学等回本市。
(三)劳改释放、解除劳教或少管后回本市(包括假释、保外就医)。
(四)出国、出境后回本市。
(五)归国华侨、港澳台同胞回本市定居。
(六)持《户口迁移证》或遗失《户口迁移证》在迁入地未入户回本市。
(七)凡2004年1月1日之后到国内外其他地方就业、学习、生活后回本市。

所需证明材料:
(一)属参军复退回市的,凭《退伍证》、区军队转业办公室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入户证明。
(二)属到外地就读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退学、休学、转学等回市的,除凭入户地户口簿、本人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属退(休)学回市入户的,还需学校退(休)学证明,属大专院校转学的,还需省级教育部门出具的转学证明。属毕业回市入户的还需提供《毕业证》。
(三)属劳改释放、解除劳教或少管后回本市(包括假释、保外就医)的,凭释放证明(副本)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属假释和保外就医的,凭劳改、劳教部门出具的假释、保外就医证明。
(四)属港澳同胞回市定居的,须提供原本市户籍证明、《港澳通行证》。
(五)属取得绿卡、永久居留权或已入外国籍的出国、出境、归国华侨回市的,须提供省公安厅出具的回国定居证明;未取得绿卡、永久居留权的,须提供出入国(境)有效证明、原本市户籍证明。
(六)台胞回市的,须提供省公安厅出具的回大陆定居证明。
(七)属持《户口迁移证》未入户的,须提供《户口迁移证》及书面申请报告。属遗失《户口迁移证》未入户的,须提供原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未入户证明及书面申请报告。
(八)属到国内外其他地方就业、学习、生活后回本市的,须提供书面申请报告、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和原本市户籍证明。
上述申请复户人员中,属投靠亲属朋友入户的还需提供迁入地屋主的户口簿及同意迁入的书面意见。

办理手续:
(一)要求恢复户口人员,持所需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未设办证中心的到派出所,下同)申请。
(二)凡被批准回市恢复户口的,由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通知被批准入户人员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直接办理入户手续,其中属本须知第一项第七点的人员需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后,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再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办理入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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