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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单位开业登记
2006-11-08 10:09【我要纠错】

办事属性
核准

办事部门
广州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处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办理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外商投资企业不需要合同);
3.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依据:
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和《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收费标准:
1.开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按每户300元收取。
2.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10元。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1.到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发照;
2.除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决定的外,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自决定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照。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一、营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书
1.《营业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领取或网上下载,出资人盖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登记机关领取或网上下载,出资人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企业出具的营业单位资金数额的证明。
5.企业出具的营业单位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6.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营业单位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8.营业单位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注: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的复印件均需持原件到登记部门核对,不能提交原件的(身份证、计生证、许可证等除外),由原件持有方核对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签名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联系电话
85596566-注册处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路112号广州市工商局

受理窗口
二楼受理大厅

办事网址
http//www.gzaic.gov.cn

投诉电话
85596566-3609,85593082

投诉处理时限
从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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