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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广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020-12-29 09:43【我要纠错】

【导语】:12月25日,广州市人社局广州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通告,本次修订是推动“数字政府”、“互联网+政务服务”、“放管服”等改革要求落地,深化“政府主导、协同推进、一卡通用”的社保卡“广州模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本市社会保障卡的使用和管理,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解释】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市政府面向社会发放、用于自然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及其他公共服务的身份凭证和载体。

  社会保障卡应用单位,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财政、民政、卫生与健康、教育、公安、司法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林业园林、残疾人保障、退役军人、公积金管理等使用社会保障卡提供相关公共服务的业务部门。

  持卡人,是指社会保障卡卡面记载的信息所对应的自然人。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发放、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发放对象】

  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对象为本市户籍人员以及依法享受本市社会保障及其他公共服务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第五条【职权配置】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和应用管理等业务统筹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社会保障卡经办管理机构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市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服务网点的管理等工作,并对社会保障卡的应用和服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社会保障卡应用单位应当在提供公共服务事项中应用社会保障卡,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社会保障卡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社会保障卡应用推广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委托办理业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委托商业银行代为从事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工作。

  本市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银行的名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应用管理

  第七条【社会保障卡制作和卡面规范】

  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社会保障卡卡面应当记载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相片、发卡单位等信息。

  中国公民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国人的社会保障号码按照国家统一规则编制。

  第八条【账户应用类型】

  社会保障卡的资金账户包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和金融账户。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用于医疗费用结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注资等社会保险应用。金融账户可用于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障待遇领取、医疗保险费用非即时结算后报销返还、政府惠民资金补贴及其他公共服务费用缴纳等金融应用。

  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卡管理的规范。

  第九条【推广应用】

  社会保障卡应用单位应当推广社会保障卡在本部门业务办理中的应用,逐步推进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公共服务“一卡通”。

  第十条【信息安全】

  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银行和应用单位应当依法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第十一条【使用范围与方法】

  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银行和社会保障卡应用单位应当在服务场所公示社会保障卡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等信息,免费提供服务手册。

  社会保障卡应用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障待遇发放及其他公共服务事项时,不再要求社会保障卡的持卡人提供其他金融账户信息。

  第十二条【持卡人义务】

  持卡人使用社会保障卡,应当遵守应用单位的业务办理和使用规定,防止社会保障卡被冒用和盗用。

  第三章 发行管理及经办服务

  第十三条【申办方式】

  申领社会保障卡,可以本人通过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网点或者线上办理,也可以在本人自主选取服务银行后,由所在单位、就读学校等管理单位代为申领。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为申领。

  用人单位、管理单位新增首次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人员较多时,应当做好社会保障卡申领的组织工作。

  第十四条【申领的要求】

  申领社会保障卡所需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国籍、相片、手机号码、通讯地址、经办服务银行等信息,应当优先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

  申领人可以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银行名单中选取一家银行,作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银行。

  第十五条【领取和激活】

  申领人申领社会保障卡时可选择到经办服务网点领取社会保障卡,或者选择快递服务领取社会保障卡。领取的社会保障卡除金融账户外,无需激活,可直接使用。

  第十六条【挂失】

  持卡人遗失社会保障卡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网点或者线上办理挂失手续。

  持卡人因故无法及时通过前款规定的方式办理挂失的,可以通过电话方式办理挂失。办理电话挂失应当提供持卡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

  社会保障卡挂失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十七条【解除挂失】

  持卡人办理挂失手续后,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经办服务网点办理社会保障卡解除挂失手续。

  解除挂失后,社会保障卡的基本功能恢复。

  第十八条【补领】

  社会保障卡遗失的,持卡人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补领,原社会保障卡自补领受理之日起失效。

  第十九条【换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卡人应当换领社会保障卡:

  (一)社会保障卡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者芯片损坏不能在读卡设备上读写的;

  (二)持卡人身份证件号码、姓名、性别等个人基本信息依法变更的;

  (三)持卡人变更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银行的;

  (四)社会保障卡有效期不足三个月的。

  换领社会保障卡的,原社会保障卡自持卡人领取新卡时失效。

  持卡人要求变更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银行的,社会保障卡经办管理机构、原经办服务银行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社会保障卡的核发条件和期限】

  申领、补领、换领社会保障卡,登记信息齐备且与有效身份证件信息一致的,市社会保障卡经办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后12个工作日内发放社会保障卡。

  第二十一条【工本费】

  持卡人办理补领、换领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交纳工本费。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免交社会保障卡工本费:

  (一)初次申领社会保障卡的;

  (二)领卡后1年内因卡质量问题不能使用的。

  社会保障卡因人为原因损坏的,工本费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空档期”的补救措施】

  持卡人换领、补领社会保障卡期间,各相关应用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持卡人享受相关公共服务的基本需求。

  第二十三条【停止使用】

  持卡人因死亡被公安机关注销户籍,或者依法不应当继续享受本市社会保障待遇及其他公共服务的,社会保障卡应用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其社会保障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救济程序】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认为市社会保障卡经办管理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应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应用等管理和服务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工作人员所在机关、涉嫌违法行为的机关或者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者通过政府服务热线进行举报。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认为市社会保障卡经办管理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应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应用等管理过程中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市社会保障卡经办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市社会保障卡经办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发卡职责的;

  (二)违法收取费用的;

  (三)违法使用社会保障卡相关个人信息的;

  (四)未依法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造成个人隐私受侵害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银行和应用单位的法律责任】

  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银行或者应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使用社会保障卡办理业务的;

  (二)违法使用社会保障卡相关个人信息的;

  (三)未依法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造成个人隐私受侵害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市社会保障卡经办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市社会保障卡经办管理机构、经办服务银行和应用单位的损害赔偿责任】

  市社会保障卡经办管理机构、经办服务银行和应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给持卡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八条【违法使用社会保障卡的法律责任】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的;

  (二)伪造、变造、买卖社会保障卡的;

  (三)其他违反社会保障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因违法使用社会保障卡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依法计入违法人员的失信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电子社保卡】

  电子社会保障卡与实体社会保障卡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条【不重复发卡】

  本办法施行后,本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不再发放用于办理自然人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及其他政府公共服务的其他身份凭证;已经发放的,应当停止增量发放,并逐步纳入社会保障卡体系。

  第三十一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    年   月  日起实施。2009年8月12日颁布的《广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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