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已参加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具有符合国家工龄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的国有、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或原固定职工等条件。具体条件详见正文!
申请审核视同缴费年限的送审单位必须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或者是经政府部门确认具有人事代理权的社会服务机构。(注:如果不是上述单位性质的,可以个人名义送审)
审核对象是已参加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具有符合国家工龄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的:
1、国有、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
2、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干部和原固定职工;
3、机关事业单位转制的工勤人员(原固定职工);
4、2000年2月之后辞职离开广州市市、区属机关、财政核拨、核补事业单位的人员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5、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的通知》(粤府函294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处理意见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4号)规定的:
(1)2014年9月底前,在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编制内工作人员(不含按国家规定应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合同制工人,以及已经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因调动、改制、经批准辞职及辞退后参加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的;
(2)1994年1月至2014年9月因调动、改制、经批准辞职及辞退后离开外省机关事业单位、驻我省的中央机关事业单位,参加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的人员。
1、有效身份证件及户口本;
2、《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3、职工档案;
4、送审单位的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注:《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 请到区社保经办部门前台自取。或到广东政务网搜索“企业职工历史信息审核申请”,下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历史信息审核申报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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