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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规定
㈠生育假期:
顺产的:98天;
难产(剖腹产、会阴Ⅲ度破裂):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另加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怀孕2个月以下流产的:15天;
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流产的:30天;
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流产的:45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发生死胎和早产不成活的:75天。
注:参保人因生育而导致死亡,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按产前15天及产后至死亡时的实际天数计算。
㈡计划生育手术假期:
取出宫内节育器的:2天;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3天;
施行输卵管结扎的:30天;
施行输精管结扎的:10天;
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
同时施行上述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
女方奖励假:80天
男方陪产假:15天
注:2016年9月29日后依法生育,以及在此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均可按新条例规定享受80日的奖励假。2016年9月29日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已经休完的,不适用新条例。
产假天数
女职工产假:
⑴顺产:顺产98天+奖励假80天=178天
⑵剖腹产:顺产98天+剖腹产30天+奖励假80天=208天
男职工产假:
陪产假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