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符合生活不能自理已达或预期将达六个月以上,病情基本稳定经失能评估为长护1-3级的人员等条件的参保人员可以享受长护险待遇。具体享受待遇条件详见正文。
享受长护险待遇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生活不能自理已达或预期将达六个月以上,病情基本稳定经失能评估为长护1-3级的人员(以下统称长期失能人员);
(二)年满60周岁在广州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因规定的病种住院治疗后病情稳定,经延续护理评估出院后有医疗护理需求的其他失能人员(以下统称延续护理人员);
(三)未入住护理服务机构,经设备使用评估后需使用规定设备的长期失能人员及延续护理人员(以下统称设备使用人员)。
符合以下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长护险待遇
(一)长期失能人员
在护理服务机构办理登记入住或建床手续后,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长护险待遇:
1.长护1-3级的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生活照料待遇;
2.长护2-3级的失能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享受医疗护理待遇:
(1)长期保留气管套管、胃管、胆道等外引流管、造瘘管、尿管、深静脉置管等管道或有压力性损伤,需定期处理;
(2)疾病、外伤等导致的至少一侧下肢肌力为0-3级的瘫痪或非肢体瘫的中重度运动障碍,需长期医疗护理;
(3)植物状态或患有终末期恶性肿瘤呈恶病质状态等慢性疾病,需长期医疗护理。
在失能评估结果有效期内需调整医疗护理项目的,由护理服务机构调整。
(二)延续护理人员
参保人员有医疗护理需求,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经延续护理评估符合条件的,在护理服务机构办理登记入住或建床手续后,可按规定享受1-3个月的长护险待遇,一个年度内享受待遇次数不超过2次:
1.长期保留气管套管、胃管、胆道等外引流管、造瘘管、尿管、深静脉置管等管道,需定期处理;
2.疾病、外伤等导致的至少一侧下肢肌力为0-3级的瘫痪或非肢体瘫的中重度运动障碍,需医疗护理;
3.植物状态或患有终末期恶性肿瘤呈恶病质状态等慢性疾病,需医疗护理;
4.褥疮Ⅱ期以上,需定期处理;
5.糖尿病合并肢端坏疽,需定期处理;
6.骨折牵引固定或髋部、脊柱骨折内固定术后,需卧床医疗护理;
7.脑血管意外康复期并有偏瘫或大小便失禁等功能障碍,需医疗护理;
8.慢性支气管炎合并肺气肿或肺心病,需医疗护理;
9.心功能Ⅲ级及以上的慢性心功能衰竭,或心功能Ⅱ级但合并有肺部或其他慢性感染等并发症需长期氧疗。
(三)设备使用人员
经设备使用评估需使用规定设备的参保人员,由长护险定点辅助器具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设备服务机构)根据设备使用评估结果按规定提供长护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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