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根据《广州市献血管理规定》,在广州市范围内,参加献血的无偿献血者和参与献血服务的志愿者,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加分、优先保障子女入托、入学等优待,具体奖励政策详见正文。
根据《广州市献血管理规定》,广州献血激励与优待政策如下:
1、市、区人民政府对下列在无偿献血和临床用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奖励:
(一)在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下,积极参与应急献血的单位和个人;
(二)在无偿献血宣传、动员、组织和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三)在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四)其他对无偿献血事业作出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获得表扬奖励的单位可以对本单位或者行政区域内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奖励。
2、在广州市范围内,参加献血的无偿献血者和参与献血服务的志愿者,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加分等优待。
3、在广州市范围内,献全血累计达到10次以上或者献血次数累计达到20次以上的无偿献血者,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480小时以上的志愿者,除享受本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加分优待外,给予免费游览市、区所属公园、纪念馆、博物馆、科技馆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景区的优待。
鼓励其他景区、纪念馆、博物馆等场所实行优先优惠。
4、在广州市范围内,献全血累计达到20次以上或者献血次数累计达到30次以上的无偿献血者,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600小时以上的志愿者,除享受本规定第3条的优待外,给予下列优待:
(一)到公立医疗机构就诊的,享受优先就诊,免交普通门诊诊查费;
(二)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优先入住市、区公办养老机构。
5、在广州市范围内,献全血累计达到30次以上或者献血次数累计达到40次以上的无偿献血者,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3000小时以上的志愿者,除享受本规定第4条的优待外,给予下列优待:
(一)免费乘坐市内线路的公共汽(电)车、过江渡轮和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二)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社保补贴;
(三)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就业岗位,优先推荐就业,优先保障子女入托、入学。
6、无偿献血者或者参与献血服务的志愿者符合国家和省奖励、优待标准的,同时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奖励、优待。
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广州市奖励、优待实施办法。
7、在广州市范围内,参加献血的无偿献血者和参与献血服务的志愿者因病致贫的,由民政部门、医疗保障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组织根据相关规定开展关爱和救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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