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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广州越秀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2020-04-21 14:52【我要纠错】

【导语】:《广州市越秀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实施细则》全文如下:

  广州市越秀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维护良好的教育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20〕3号)和《广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穗教规字〔2020〕1号)等法律政策精神和上级统一部署,结合越秀区实际,现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条

  坚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区教育局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总体目标,根据本区人口分布、学校规模及布局、交通等因素和就近入学原则合理划分公办学校招生片区,继续采取单校划片或多校划片方式招生,并保持相对稳定。划分公办小学招生地段时,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在3公里以内;划分公办初中招生地段时,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在5公里以内。

  第二条

  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行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原则上面向属地区招生。无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不得跨区招生;有寄宿条件且确有跨区招生需求的,其跨区招生计划由越秀区教育局初核后报市教育局核准,跨区招生计划不超过总计划的50%,面向市内外区招生。

  第三条

  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区教育局统筹做好公办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资料审核、电脑派位(或对口直升)、录取、注册等各项工作,任何公办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提前选拔学生。

  第四条

  深化违规招生治理。对于未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要求,或者出现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违规考试招生(包括以各类培训机构、体验课、夏(冬)令营、编程班、研学活动等方式变相考试选拔学生)行为的, 视同为执行中央和国家重大政策不力。

  第五条

  保障相关群体受教育权利。切实做好疑似失学辍学适龄儿童情况排查和劝返复学工作,做好政策性照顾学生、军人子女、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子女、残疾儿童、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居民随迁子女(或持证的适龄儿童少年)、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等群体的入学工作。

  第二章 学校招生安排

  第六条公办小学部分

  (一)招生对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以下称“适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二)招生地段。各小学需及时将服务地段内拆迁、变更、新增的门牌报区教育局,以区教育局核准的服务地段为准,各校进行认真核对、确认无误无漏后对外公布。

  (三)学位安排。坚持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人户一致的 原则安排学位。

  1. 具有越秀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入学

  具有越秀区户籍的适龄儿童,根据其居住地实际情况(父母完全房产住户、父母不完全房产住户、随祖辈居住户、随非直系亲属住户、租住户、集体户、拆迁户等)采取对口或统筹安排入读越秀区公办小学。符合条件的越秀区户籍中重度特殊儿童可申请入读区内特殊学校。符合延缓入读条件的越秀区户籍适龄儿童可申请办理延缓入读手续。

  2. 具有广州市户籍但非越秀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入学

  具有广州市但非越秀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承租人,以越秀区租赁房屋作为唯一居住地、在广州市内没有房产或其他居住地,在报名当年4月30日前(含4月30日)已租住满一年,可申请统筹入读越秀区公办小学。

  3. 来穗人员随迁适龄子女入学

  (1) 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学生条件的适龄儿童入学

  经审核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学生条件的适龄儿童学位,安排办法参照越秀区户籍适龄儿童学位安排办法执行。

  (2) 来穗人员(非港澳台)随迁子女入学

  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申请越秀区公办小学一年级学位分为保障性入学和积分制入学。其中,积分制按照“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核定为准,学位数量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数和上级文件要求的比例而定。学位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3) 港澳居民子女(或持证的适龄少年)入学

  适龄儿童父母已办理《港澳居民居住证》,在广州市有合法稳定工作,并在越秀区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已连续居住满一年;或仅适龄儿童已办理《港澳居民居住证》,其监护人一方具有越秀区户籍,在广州市有合法稳定工作,并在越秀区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已连续居住满一年,均可申请统筹入读越秀区公办小学一年级。

  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精神,2020年, 在朝天小学继续试点开设“港澳子弟班”,如符合条件的适龄儿 童可申请报读。

  第七条公办初中部分

  (一)具备广州市户籍(或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学生条件)和我区公办小学学籍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可采取以下办法入学。

  1. 对口直升入学

  公办九年一贯制学校(第七中学实验学校、八一实验学校、真光学校和华侨外国语学校)可招收本校部分对口直升生。铁一中学面向铁一小学,育才中学、东环中学面向育才教育集团,培正中学、五羊中学面向培正教育集团,第三中学、知用中学、第十中学、第三十七中学和第八十二中学面向立体学区,均可招收教育集团或立体学区内小学的部分对口直升生。直升生一经现场电脑派位录取,将视为自动放弃其他公办学校的电脑派位升学资格;未经录取的,则继续参加除直升对口校以外的其他公办学校电脑派位。

  2. 电脑派位入学

  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合理划定小学升初中的对口组学校,采取多校划片方式分组招生,实行电脑派位录取。对于居住地确实与区教育局所划定的升中对口组学校距离太远的学生,可视具体情况申请办理区内跨组电脑派位。一经跨组资格审定,学生在同意跨入的组内参加电脑派位。

  3. 三侨生入学

  三侨生是指户籍在我区的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家长在规定时间内向广东华侨中学(起义路校区)申请入学资格(具体事项咨询广东华侨中学,咨询电话:83332108 )。

  4. 残疾生入学

  因跛残等影响正常行走的残疾生,应在报名时由家长在规定时间内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应佐证材料。经审核批准后,由区教育局负责统筹安排到其居住地相对就近的初中就读。符合条件的越秀区户籍中重度特殊少年可申请入读区内特殊学校。

  (二)具备广州市户籍但非我区小学学籍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可采取以下方式入学。

  1. 承租人子女入学

  具有广州市户籍,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越秀区租赁房屋作为唯一居住地(在广州市内没有房产或其他居住地),在广州市就读民办小学的适龄少年,可申请统筹入读越秀区公办初中。

  2. 返区生入学

  外区或外地2020年应届小学毕业生(具有本区户籍但没有本区学籍)可申请返回越秀区升读公办初中。

  (1) 参加电脑派位:须具有我区完全房产并人户一致,在外区或外地小学毕业的。

  (2)统筹安排学位:须具有我区不完全房产、在本市外区民办小学毕业的,或在我区没有房产、在外区或外地小学毕业的;同时出具在我区为广州市唯一居住地的佐证材料并人户一致。

  (三)不具备广州市户籍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可采取以下方式入学。

  1. 来穗人员(非港澳台)随迁子女入学

  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申请越秀区公办初中一年级学位分为保障性入学和积分制入学。其中,积分制按照“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核定为准,学位数量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数和上级文件要求的比例而定。

  2. 港澳居民子女(或持证的适龄少年)入学

  港澳居民子女(或持证的适龄少年)具有越秀区应届公办小学学籍;申请人须为适龄儿童的合法监护人,在广州市有合法稳定工作,并在越秀区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已连续居住满一年,可申请越秀区公办初中一年级学位。

  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精神,2020年, 在培正中学和华侨中学继续试点开设“港澳子弟班”,如符合条件的适龄少年可申请报读。

  第八条民办学校部分

  (一)招生信息发布。4月30日前,各民办学校将通过学校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2020年招生信息,包括学校名称、学校地址、收费标准、招生计划数、招生区域、住宿情况、招生咨询电话等内容。

  (二) 网上信息采集和填报志愿。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报名时间内登录“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点击网址进入:http://zs.gzeducms.cn/)进行网上报名,并依据户籍、学籍或有效证件地址,选定其中一个区进行填报志愿。

  报名系统根据民办学校招生区域、学生有关信息(包括学籍、户籍地址、居住证地址等信息)自动匹配符合条件的学校供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选择报名,可填报1至2个平行志愿。

  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的学生家庭,可向拟报名的民办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提供网上报名服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报名时应充分了解民办学校办学条件、收费标准等情况。

  (三) 电脑派位和录取。

  1.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实行直接录取。民办学校在“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向拟录取的新生发出预录取通知,报名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收到预录取通知后完成网上确认程序,民办学校直接确认录取名单。

  2.报名人数大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实行电脑派位录取。现场电脑派位(小学将于6月2日上午10时、中学将于7月2日上午10时),在纪检人员、新闻媒体、公证机构、民办学校负责人、家长代表等人员的共同监督下,由越秀区教育局公开进行。

  电脑派位的录取人数按越秀区教育局公布的电脑派位计划数执行。电脑派位结束后,现场对派位结果进行公证,并经越秀区教育局和民办学校负责人共同在《越秀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初中招生电脑随机派位结果学生花名册》上签字确认后,按要求向广州市教育局反馈电脑派位结果以供查询。查询路径:http://zs.gzeducms .cn/。

  (四)网上确认和现场注册。越秀区教育局将按照公布的录取名单审核民办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并由民办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向在“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确认录取的学生发放,学生持录取通知书按要求到民办学校办理现场注册手续。逾期未办理注册手续的学生视为放弃民办学校录取资格。对于已被民办学校录取但自愿放弃民办学校学位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义务教育公办学位。

  (五)补录。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将在学校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公布剩余学位,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进行补录,经区教育审核后报市教育局核准。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落实阳光招生机制。招生学校要及时公开招生地段、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程序、咨询电话、招生结果等信息,确保招生过程的各个环节公开透明,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

  第十条

  加强新生管理机制。学校要均衡编班,不得举办任何名义的重点班,不得按学生成绩进行编班,不得为编班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试。学校要严格落实“一人一籍,人籍一致,籍随人走''的学籍管理要求,严禁“人籍分离”“双重学籍”等情况出现。

  第十一条

  完善廉政监督机制。区教育局将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处理群众信访或舆情线索,各学校要落实廉政招生要求。对出现负面清单中违规招生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均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从2020年起,全面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各类特长生招生。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1年,在实施期间如相关政策依据变化,按具体情况修订后公布执行。

  第十四条

  以往公布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越秀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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