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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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一、本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省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二、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进入或退出本目录的项目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本目录所称“市”指地级以上市,“县”指县及县级市。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对经依法批准未设置“县”行政区划的市,本目录凡授予县人民政府
的定价权限均由该市人民政府行使,由其价格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具体负责。由县及县级市改革为区的,继续按原有权限管理。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整体转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继续按照现行办法管理;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且尚未形成竞争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通过制定统一管理办法或规则进行管理。
六、成品油价格暂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七、食盐零售价格、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民办义务教育收费、民办高中收费、住宅(别墅除外)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视相关改革进程及市场竞争程度适时放开。
八、放开民办义务教育收费和民办高中收费,以及转移省级储备粮竞价底价等事项,均涉及法律法规的修改,待法律法规修订后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