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近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了最新的《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该版本目录自2015年8月15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广东省定价目录(2002年版)》。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价目录是政府价格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责,切实做好《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组织实施工作,对放开和取消的定价事项,必须坚决放开和取消;对下放和转移的定价事项,要切实承担管理职责,确保接得住、管得好。要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健全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完善监管措施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放得开、放得活,推动相关行业健康发展。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强化价格监测、分析、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做好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及时发现并解决价格运行中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要加大价格监督检查执法力度,推进价格诚信体系建设,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平稳,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自2015年8月15日起施行。《广东省定价目录(2002年版)》同时废止。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10日
《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
序号 | 定价项目 | 定价内容 | 定价部门 | 备注 |
1 | 电力 | 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
2 | 燃气 | 辖区内跨市管网向城市燃气企业销售的管道燃气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具体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
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及销售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
3 | 供水 |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省管省内跨市的和省属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市管辖区内跨县(市)的和市属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县管县属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
自来水(含市政管道纯净水)销售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市管所辖城区范围内的自来水,县管所辖城镇及跨村范围的自来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