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者,在开业经营前应当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及下列材料:
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者,在开业经营前应当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及下列材料:
(一)经核对的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二)依法需要预先核准的食品小作坊名称;
(三)食品小作坊场所权属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四)拟生产经营食品的原料和来源,以及原料来源的合法性证明;
(五)主要生产工艺;
(六)拟生产的食品品种及销售区域。
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被吊销尚未超过5年的生产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申请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本文内容摘自: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送审稿,截止到4月3日)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