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部门:广州国税局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办税指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年第25号公告,以下简称“25号公告”)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实行自行申报扣除制度。
一、申报扣除的要求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资产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范围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包括企业的“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25号公告”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以上所指的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三、资产损失申报扣除的方式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申报按其申报损失的资产范围和报送资料要求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方式。
清单申报
(一) 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范围
企业申报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二)清单申报的资料要求
1.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应填报《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表》(清单申报适用)(见附件二),并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2.属于上述资产损失的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相关证据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专项申报
(一)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范围
除清单申报扣除范围内的资产损失,企业其他资产损失,均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方式申报扣除。
(二)专项申报的资料要求
属于专项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应填报以下规定资料,并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1.《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资料封面》(见附件一);
2.《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表》(专项申报适用)(见附件三);
3.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说明报告;
4.《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证据资料清单》(见附件四);
5. 资产损失专项申报项目相关证据资料;
6.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损失鉴证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