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食盐批发许可证 (gz0222004)
一、行政许可的名称
食盐批发许可证
二、食盐批发许可证
1、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食盐专营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广东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2、效力与期限
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后,即可依法从事食盐批发业务。
食盐批发许可证每三年换发一次,每年实行审验。
3、申请条件
(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原则上应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符合有关的卫生标准;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仓储设施(按常住人口5kg/人•年计算,具有三个正常月食盐销量所需的仓储面积);
(4)经省发改委认定的符合本地区食盐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4、需提交的材料(一式三份)
(1)书面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住所证明的复印件;
(4)《卫生许可证》的复印件;
(5)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证明;
(6)固定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7)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委)出具的符合三个正常月食盐销量的仓储面积要求的审核意见;
(8)市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广州市食盐批发企业合理布局要求的审核意见。
5、申报程序
(1)拟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向市经贸委提出申请→市经贸委审核(无论初审是否同意,都应报省发改委)→省发改委审批《食盐批发许可证》→报国务院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拟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可向省发改委提出申请→省发改委审批《食盐批发许可证》→报国务院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经办处室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专卖办公室
7、时限
省发改委自收到市经贸委上报来的符合申请要求的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三、收费标准
本许可不收费。
四、送达方式
电话告知或信函送达。
五、联系电话:020-83123856 传真:020-83123957
六、办事部门:市经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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