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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教育人才引进办法
2023-06-16 14:33【我要纠错】

【导语】:《广州市增城区教育人才引进办法》增府办规〔2023〕5号,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后仍需兑现的支持政策,将延续执行完毕。

  

  图源: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增城区教育人才引进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满足我区教育事业发展对优秀人才的迫切需求,大力提升区域教育综合水平和教育竞争力,更好地服务于增城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围绕我区做优做强现代化中等规模生态城区的要求,结合我区教育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育人才,是指在教育领域德才兼备、能力突出、业绩出色、业内认可的优秀教师和校长。引进的教育人才主要分4类:分别为杰出校长、名校长、名教师和青年骨干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增城区公办幼儿园、小学、普通中学、中职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及相关教研机构。

  第四条 结合我区教育人才需求,力争到2025年引进30名左右的教育人才,为我区教育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引进的教育人才,原则上为广州市外学校的中小学校长和教师。引进的教育人才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国家,热爱教育事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其品德、能力、业绩、综合素养及个人魅力得到业内认可;

  (三)教育人才应符合广州市人口准入条件,对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第六条 杰出校长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教育管理水平国内领先,工作业绩特别显著,在本领域具有广泛影响力,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研究生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同时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年龄在50周岁及以下,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身心健康。并符合如下条件之一:

  (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校长、副校长;

  (二)获“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的校长、副校长;

  (三)教育部“中小学名校长领航工程”校长工作室主持人;

  (四)国家级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获奖者(排位第一)的校长、副校长;

  (五)获得“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或国家“特支计划”教学名师称号的校长、副校长;

  (六)获得副省级城市及以上杰出专家、优秀专家称号、高层次人才证书、海外高层次人才证书的校长、副校长;

  (七)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定与上述同一层次人员相当的校长、副校长。

  第七条 名校长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教育管理水平省内领先,工作业绩显著,在本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年龄在50周岁及以下,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身心健康。并符合如下条件之一:

  (一)地级市及以上名校长、名校长工作室主持人;

  (二)获省级“特支计划”教学名师称号的校长、副校长;

  (三)获得省特级教师荣誉称号的校长、副校长;

  (四)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获奖者(排位第一)的校长、副校长;

  (五)遴选为省级及以上教育家、教育专家培养对象或名校长培养对象的校长、副校长;

  (六)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定与上述同一层次人员相当的校长、副校长。

  第八条 名教师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教育教学水平市内领先,工作业绩突出,能有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身心健康。并符合如下条件之一:

  (一)教育部“中小学名师领航工程”教师工作室主持人;

  (二)省特级教师或全国优秀教师荣誉称号获得者;

  (三)省级以上“特支计划”教学名师称号获得者;

  (四)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获奖者(排位第一);

  (五)地级市及以上名教师、名教师工作室主持人或地级市及以上“学科带头人”称号获得者;

  (六)近五年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学科竞赛或技能大赛获一等奖以上或获得金牌;

  (七)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定与上述同一层次人员相当的其他人才。

  第九条 青年骨干教师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教育教学水平较突出,具有较大发展潜力,取得“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同时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身心健康。并符合如下条件之一:

  (一)地级市及以上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骨干教师;

  (二)近五年地级市及以上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获奖者(排位第一);

  (三)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教学教研业务部门主办的教育教学技能竞赛一等奖获得者;

  (四)省级及以上教坛新秀荣誉称号获得者;

  (五)地级市及以上教育系统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名教师培养对象或青蓝工程名教师培养对象;

  (六)多次指导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学科奥林匹克、体育、艺术、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一等奖及以上的老师;

  (七)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定与上述同一层次人员相当的其他人才。

  第三章  引进的程序

  第十条 教育人才引进的程序:

  (一)发布公告。由区教育局根据当年引进教育人才的实际需要,制定方案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发布公告。

  (二)接受报名。区教育局根据公告要求接受个人报名,报名者须按公告要求提供相关资格材料。

  (三)资格审核。区教育局对报名者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和遴选,确定面试候选人。

  (四)组织面试和考核。由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面试,对候选人的个人资历、教育教学经验、教育管理经验、科研能力等进行综合评定。获得专家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引进的报名者视为通过面试考核。

  (五)研究确定。区教育局党组对候选人选进行研究,同意后视为拟引进对象。

  (六)体检、考察、公示和聘用。对拟引进对象进行体检、考察及政审后,报区政府审定。区政府审核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区教育局向区委编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办理相关手续。引进后的人员名单及时向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备。

  第四章  人才待遇及保障

  第十一条 引进的教育人才可享受人才奖励及相应保障:

  (一)人才奖励标准。

  1.杰出校长:税后230万元,分5年等额发放。

  2.名校长:税后125万元,分5年等额发放。

  3.名教师:税后60万元,分5年等额发放。

  4.青年骨干教师:税后25万元,分5年等额发放。

  (二)配偶安置。

  在确定教育人才拟引进对象人选时,区教育局一并考虑人才配偶安置问题,并按相关条件、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1.拟引进教育人才配偶为区外编制人员,要求调入增城且安排在编制内工作的,人才配偶需符合省市调任条件和学历要求。

  (1)人才配偶属于教育系统编制工作人员,且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在有空编的情况下,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办理调入手续;人才配偶无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或无空编,原则上不解决人才配偶工作调入问题,人才配偶可自主择业。

  (2)人才配偶属于非教育系统编制工作人员,但具有研究生学历的,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调入手续;无研究生学历的,原则上不解决人才配偶工作调入问题,人才配偶可自主择业。

  2.拟引进教育人才配偶为非编制内工作岗位就业人员,由区教育局商区相关部门协助推荐人才配偶在增城区重新就业。

  (三)子女入学。

  引进的教育人才的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问题由区教育局统筹解决。

  (四)岗位聘用。

  引进的教育人才在第一个5年聘期内,其岗位聘用按不低于本人职称对应岗位层级进行聘用,符合条件的同时可参与本区下一轮岗位聘期聘用更高一级的竞争。

  (五)优先培养。

  1.优先支持引进的教育人才设立名校长工作室或名教师工作室。在引进的前5年工作期内,以主持人身份在增城区成功申报国、省、市级名校长工作室、名教师工作室的,按照国、省、市名校长/名教师工作室资助经费 1∶0.5给予区级配套工作经费,工作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主要用于工作室建设的相关支出。

  2.优先将引进的名教师和青年骨干教师纳入区教育系统后备干部培养,为青年人才提供成长的平台。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二条 区教育局成立教育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教育人才引进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工作。

  第十三条 区教育局组建教育人才引进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教育领域的专家构成,一般成员不少于7人,具体负责对拟引进教育人才的个人资历、教育教学业绩、教育管理经验、科研能力等进行考核认定。专家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工作职责,严肃人才引进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确保人才引进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 引进的教育人才需按有关规定办理人事调动和编制使用手续,纳入我区教育系统事业编制和人事管理。

  第十五条 引进的教育人才需承诺在我区服务五年及以上(含试用期),并签订五年及以上的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在引进的前5年内,区教育局对教育人才实行跟踪考核,考核分试用期考核(试用期一年)、年度目标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制度。试用期考核结果分为胜任和不胜任,年度目标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具体配套考核管理办法由区教育局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试用期考核结果为不胜任的,不再认定为引进的教育人才,不再享受人才奖励。

  (二)年度目标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年度发放人才奖励;年度目标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享受当年人才奖励。

  (三)连续两次或总共超过两次年度目标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再认定为引进的教育人才,不再享受人才奖励。

  (四)把第5年年度目标考核融入任期目标考核,任期目标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享受第5年人才奖励。

  第十八条 引进的教育人才在我区工作不满5年,因个人原因要求调离我区教育事业单位的,停止享受教育人才引进待遇。

  第十九条 引进的教育人才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引进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引进资格;已聘用的,解除聘用合同,取消引进人才待遇,追回已发放的人才奖励,并依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对在首个5年聘期内违规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取消其人才奖励并追缴其已享受的全部福利待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认真做好教育人才引进工作。区教育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教育人才引进和管理工作,并将教育人才引进所需经费纳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协助做好教育人才引进调动手续办理、岗位聘用等工作;区委编办负责落实引进教育人才用编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教育人才引进工作的相关经费保障。

  第二十一条 引进教育人才的人才奖励等经费,经区教育局审核后,由区教育局向财政部门请款后发放。教育人才的人才奖励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教育人才引进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引进的教育人才同时符合我区其他人才扶持政策的,对相同类别的奖励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 区教育局要树立“以培为主、以引为辅”的人才观念,统筹做好教育人才的自主培养和区外引进工作,加快研究出台本土教育人才培养支持政策,畅通本土优秀人才的成长成才通道。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后仍需兑现的支持政策,将延续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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