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具有广州市户籍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广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时,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可以依法享受的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生活困难的广州市户籍居民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可提出申请。
生活困难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广州市公布的申请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财产限额标准。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共同生活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共用生活经济来源,家庭财产除法律规定外一般为共同所有,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由家庭成员共同偿还的生活状态。
非广州市户籍,但与广州市居民共同生活和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申请享受其户籍所在地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未享受其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也可随户主一起申请享受居住地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可单独提出申请的对象:
1、市内可迁移的广州市集体户口人员;
2、低收入困难家庭中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且无业的重度残疾人;
3、离婚后无法分户的原配偶;
4、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困境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