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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全文内容)
2022-10-17 22:11【我要纠错】

【导语】:《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天河区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发布,全文内容详见正文!

  

  实施日期:2022年6月10日

  失效日期:2024年12月31日

  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天河区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穗天住建园规字〔2022〕1号

  天河区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各有关单位:

      《天河区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住建园林局反映。

                   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

                 2022年6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充分发挥人才公寓服务人才的作用,依照《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由区政府或其委托的实施机构或其他社会力量筹集建设,面向天河区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企业人才、创新型企业人才、港澳台青年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供应的住房。

  第三条  区住房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全区人才公寓的政策制定、政策指导和管理工作,牵头开展全区人才公寓规划和建设工作计划。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中心城区以及产业、人才集聚区域的用地规划中预留人才公寓的规划用地指标。根据天河区人才公寓需求情况,结合区储备用地及区土地出让工作安排,落实需配建的人才公寓面积。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商务金融、招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才公寓相关工作。

  第四条  人才公寓的建设工作由区政府指定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才公寓的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和服务运营管理按照统一的规范标准实施。

  第二章  建设和筹集

  第五条  人才公寓来源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推进房源的建设和筹集。建设以配套建设为主,集中新建为辅;筹集以盘活利用市场房源为主,以盘活利用存量公房、从城市更新项目中的规划节余量回购为辅。鼓励用人单位等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等方式参与人才公寓建设、筹集、运营和管理。

  第六条  人才公寓建设主要采取以下模式:

  (一)普通商品住宅及城市更新项目配建。天河区招、拍、挂出让的普通商品住宅用地,以及城市更新项目中,应配建不少于总计容建筑面积10%的人才公寓。其中人才公寓具体配建比例结合年度需求、房源可供应情况报区政府研究决定。建成后的人才公寓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移交政府指定的人才公寓实施机构。鼓励企业将通过招拍挂取得的自持租赁住房用作人才公寓,区政府可以结合市场租金水平给予适当的补贴,政府补贴力度可根据人才公寓的数量适当增减。

  (二)重点领域配建。在产业、人员集聚的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内,或在价值创新区、重大创新功能区、产业园区内及周边交通便利地区,可按照一定比例配建人才公寓。具体配建比例参照《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由区住房建设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

  (三)组织新建。区政府储备用地集中建设人才公寓,应由区政府确定的建设主体依程序报批执行。

  行政区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留用地,通过自行开发、运营,或者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人才公寓。

  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可通过规范平台与集体建设用地、留用地所有权人达成合作协议,共同开发建设人才公寓。

  第七条  人才公寓筹集主要采取以下模式:

  (一)盘活利用政府存量公房。通过盘活利用市、区政府存量房源,将符合使用条件的公有住房等房源转作人才公寓使用。

  (二)从城市更新项目中的规划节余量回购。城市更新中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住房建筑面积与规划相较有节余的,区政府可按成本价回购转作人才公寓使用。

  (三)盘活利用市场房源。可以通过收购、租赁市场房源的方式筹集人才公寓。复建安置区的安置房剩余房源符合人才公寓标准的,可以通过团租方式,统筹用作人才公寓使用。

  第八条  新建和筹集的人才公寓以满足不同层次人才居住需求为原则。新建人才公寓按需设置多种户型,单套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为主,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人才公寓的位置应方便居住出行,选择合适的轨道交通站点或公共交通站点周边区域。

  第九条  产业园区配套建设、在普通商品住宅项目及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以及企业利用自有土地等方式建设的人才公寓采取备案方式立项,办理项目建设;利用政府储备用地集中建设、利用财政资金在园区配建以及在穗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的人才公寓采取审批方式立项,办理项目建设;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建设的人才公寓,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相关规定办理项目建设。

  第十条  可以采取向提供市场房源的出租人发放投资补助、向承租房屋的用人单位发放租金补贴等方式,支持用人单位直接租赁市场房源用作人才公寓。还可通过发放人才公寓补贴的形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人才从可供选择的市场房源租赁自住住房。

  第十一条  以划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新建人才公寓项目或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应的新建人才公寓项目的住宅部分在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中约定应整体确权,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权证和登记簿上注明用途为“人才公寓”,备注“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移登记和分割抵押登记,但可以依法整体(整幢)抵押、整体(整幢)转让,转让后人才公寓性质不变”。

  第三章 分配管理

  第十二条  人才公寓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户为单位,每户家庭在全区范围内只能享受一套人才公寓。

  第十三条  人才公寓面向下列六类人才供应:

  (一)在本区企业工作的国家、省、市和区级高层次人才;

  (二)重点企业人才。所在企业需纳入天河区重点企业名录;

  (三)创新型企业人才。所在企业需属于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认的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

  (四)区重点新引进企业人才。所在企业应为区属招商部门按程序报请区委、区政府批准的重点引进企业;

  (五)在天河区内指定的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就业或创业的港澳台青年人才;

  (六)区委、区政府批准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

  人才公寓准入条件、分配具体标准详见《天河区人才公寓准入条件及分配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承租人才公寓的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当前未享受政策性保障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廉租住房、单位自有公房等)或享受住房租赁补贴。

  上级政策对申请人申请特定房源有其他规定的,申请人还应符合上级政策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  在本区企业工作的国家、省、市和区级高层次人才以及区委、区政府批准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原则上以个人名义申请租赁;重点企业人才、创新型企业人才、区重点新引进企业人才、在天河区内指定的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就业或创业的港澳台青年人才,原则上采取整体租赁的分配方式。

  企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自行建设筹集人才公寓的,原则上向本单位的人才供应;有剩余房源的,可向区指定的人才供应。具体分配方案由用人单位通过民主决策程序制定具体分配方法,确定符合条件的入住人才名单。具体分配结果报区住房建设部门备 案。

  第十六条  以个人名义申请租赁的,申请人、申请人所在单位应与区住房建设部门或其指定的实施机构签订租赁合同,租金由个人缴交;以整体租赁方式申请租赁的,申请企业、入住的人才应与区住房建设部门或其指定的实施机构签订租赁合同,租金由用人单位统一缴交。

  第十七条  人才公寓合同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申请主体仍符合人才公寓供应条件且需要续租的,经批准后可以续租。申请主体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人才公寓所有权人(单位)或者其指定的实施机构提出续租申请。租赁合同期满未在规定期限提出续租申请的,申请主体应当在合同期满后3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人才公寓。

  以个人名义申请租赁的,申请人应与人才公寓所有权人(单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实施机构签订租赁合同,租金由个人缴交;以单位整体租赁方式申请租赁的,用人单位应与人才公寓所有权人(单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实施机构签订“整体租赁合同”,租金由用人单位统一缴交。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  人才公寓租金以单套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标准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房屋市场租金标准,由区住房建设部门提出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十九条  政府建设筹集的人才公寓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人才公寓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政府委托相关企业投资建设、改造、运营的人才公寓租金等收入,按照委托协议约定执行。

  企事业等单位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维修、养护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第二十条  集中成片的人才公寓小区应加强社区服务管理。街道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人才公寓小区的党组织、居委会建设,提高社区服务管理水平,共建干净、整洁、平安、有序的人才公寓小区。

  第二十一条   由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的人才公寓项目,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有资质的公司进行管理;服务费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按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办理;未达限额标准的,由主管部门通过比选的方式确定服务单位。主管部门与管理服务单位签订期限不超过3年的委托管理合同。

  政府存量公房盘活筹集的人才公寓项目,项目管理使用权由原各业主单位或管理单位无偿划拨至区住房建设部门,比照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的人才公寓项目进行管理。

  企事业等单位投资建设和筹集的人才公寓项目,由产权人自行运营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运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租赁期内,承租人、整体承租企业应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次月,主动向区住房建设部门或其指定的实施机构申报,并申请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一)承租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广州市通过购买、受赠、继承或其他途径获得自有产权住房所有权;或承租人及家庭成员享受其他住房保障的(含公共租赁住房、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廉租房、住房补贴);

  (二)以个人名义申请的承租人已不在天河区工作的;通过企业整体租赁的承租人离开原承租企业的;

  (三)整体承租企业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或统计关系(其中一项)迁出天河区的。

  承租人、整体承租企业出现上述情形且未及时申报的,一经查实,取消租赁资格,责令退出人才公寓。拒不执行的,区住房建设部门或其指定的实施机构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清退。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承租人所在承租企业在人才公寓申请使用过程中,如出现下列第(一)项情形,取消个人或者企业承租资格,由区住房建设部门或其指定的实施机构收回房屋;如出现下列第(二)至第(八)项情形之一且经警告未整改的,取消个人或者企业承租资格,由区住房建设部门或其指定的实施机构收回房屋。自资格取消之日起不再受理该承租人或该企业的人才公寓申请,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的;

  (二)擅自将承租的住房转租、分租、出借、调换的;

  (三)未经审核擅自安排其他人员入住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2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住房3个月以上的;

  (六)未经批准对承租的住房进行装修或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性文件相关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性文件规定。本办法由区住房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  条本办法自2022年6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天河区人才公寓准入条件及分配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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