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南沙区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办法(修订版),符合优先资助对象、扩大资助对象、工作补助条件的可申请不同程度的补贴。
实施时间:2021年1月4日
失效时间:2026年1月3日
南沙区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办法(修订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做好2017年全省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粤教助函〔2017〕11号)、《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教育局关于调整完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的通知》(穗财教〔2016〕30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本区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学前教育资助力度,减轻弱势群体的经济负担,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一)第一类:优先资助对象。在本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幼儿园就读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3-6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及其他优抚对象。
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低保低收入贫困家庭儿童。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市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市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五保供养证》或总工会核发的有效《特困职工证》、《建档立卡扶贫手册》等证件之一。
2、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儿童福利证。
3、残疾儿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第二代证),或三甲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并需载明该患儿有智力、听力、自闭症或脑瘫的病症及症状。
4、满足优抚条件的儿童、烈士子女。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烈士子女证明等。
5、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儿童(有相关证明):父母均为残疾人;家庭因重大自然灾害(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受灾严重、家庭遭受重大突发意外事件(不含自然灾害);父(母)患重大疾病(不含残疾)或不具履行抚养义务等。
(二)第二类:扩大资助对象。在本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幼儿园就读的南沙户籍大班幼儿。
(三)第三类:工作补助。承担“送教上门”工作的幼儿园给予工作补助。
二、资助标准
(一)第一类优先资助对象,资助标准为:
1、广州市户籍:10000元/学年/生;
2、非广州市户籍常住人口:1300元/学年/生。
(二)第二类扩大资助对象,资助标准为:400元/学年/生。
(三)第三类工作补助,补助标准为:6000元/学年/生。工作补助下拨到幼儿园,可用于增聘保育人员、发放教师补贴与交通补助(在编教师除外)、添置儿童图书和玩具等。
上述(一)(二)项资助项目不得重复领取。
三、经费来源
资助经费由上级安排加区财政补充统筹。省财政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的资金,给予困难幼儿每年1000元的资助,省负担10%;市级财政每年按上一年度在园幼儿数的10%、每人每年300元的标准安排对区的补助经费;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负担。
四、申报与审核
学前教育资助按学期申请,幼儿园在每年秋季招生时将本办法告知每位入园幼儿家长或其监护人,并在幼儿园明显位置公布本办法。
(一)受理申请。每年3月及9月,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或其监护人向所在幼儿园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南沙区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
(二)初审。幼儿园成立工作小组,按照公平、公开的原则,对受理的资助申请及证件进行认真核对,汇总资助幼儿名单及资料送所在镇街托幼办复核。
(三)复核。镇街托幼办对幼儿园报送的资助幼儿名单进行复核后送区教育局。(四)会审。区教育局会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区残联对资助幼儿名单进行审核(扩大资助对象除外)。
(五)下达资金。区教育局会区财政局及时将资助资金下达给区属幼儿园和镇街。
(六)发放。各幼儿园安排专人负责发放资助经费。区教育局制订统一签领表,由家长签领确认,签领表由幼儿园存档备查并报区教育局备案。
五、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政府是开展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责任主体,由区教育局会同财政、民政、工会、残联等部门制定本区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确保资助政策顺利实施。民政、工会、残联、各镇街要积极协助。各幼儿园要把学前教育资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实行园长负责制,并指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完善学前资助基础信息
区教育局根据省教育厅的要求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工作信息管理系统,监督和指导有关幼儿园做好在园幼儿信息和受助幼儿信息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完备的学前教育资助幼儿档案库,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受助幼儿信息真实、可靠。
(三)强化资金管理
将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省市财政补助资金全额用于资助,确保资金及时拨付、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弄虚作假套取、截留财政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其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或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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