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以正常录取。
第二十七条根据专业教学要求,请报考机电工程学院、信息工程学院、艺术设计学院专业的色觉异常考生慎重报考(各专业招生要求详见生源省招生办公布的2016版《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费按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一)学费标准:1.普通专业:待定;2.中外合作培养专业,在国内学习期间学费约13800-19000元/学年(以物价部门核定为准),国外学习期间学费以国外合作学校规定标准收取。
(二)住宿费:1000-1200元/学年。
第八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联系部门:纪检监察审计室,联系人:姚晓波;
监督电话:0760-89986916;
传 真:0760-89986916;
电子邮箱:19849357@qq.com;
第三十一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60-88269288;
传 真:0760-88268371;
电子邮箱: zsptzzzs@163.com
学校网址:http://www.zspt.cn;
招生信息网:http://zs.zspt.cn/。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2016年4月30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适用于学校 2016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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