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一)奖学金
1、新生奖学金(以下两项同时满足者,取高值一项奖励)
(1)凡第一志愿填报我校被录取并已入学注册的省内外本科新生,高考总分达到或超过所在省(市、自治区)第一批本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学校奖励10000元。
(2)凡第一志愿填报我校被录取并已入学注册的广东省本科新生,高考总分达到或超过学校投档线20分、30分、40分,且总分排在所录取专业学生前二名的(文理兼招专业各取第一名),学校分别奖励3000元、5000元、8000元。
2、综合奖学金:学校设立综合奖学金,其中一、二、三等奖分别为2000、1000、400元/年,奖励面为在校生人数的20%左右。
3、单项奖学金:学校设立单项奖学金,鼓励学生的个性化发展,奖励面为在校生人数的10%左右。
4、中国航海学会奖学金:奖励航海类专业在校生,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名奖金1500元。
5、学校航海奖学金:从学校评选的三好学生中推荐产生,用于学生国(境)外交流学习,金额为10000元/人·学年。
6、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成绩优秀,在校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参加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学年)的评定;成绩优秀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参加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学年)的评定。
7、社会奖学金:成绩优秀,表现突出的在校生还有机会获得社会企事业单位、个人在校设置的各类专项奖学金。
(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措施
1、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最高贷款金额每生不超过8000元/学年。
2、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平均3000元/人·学年)。
3、社会助学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有机会获得社会企事业单位、个人在校设置的社会助学金。
4、勤工助学: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给予相应酬金,以工助学。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需办理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广州市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二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联系部门:监察处
监督电话:020-32083021
传真:020-32083021
电子邮箱:gzhzjijian@163.com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20-32081599
传真:020-32081599
电子邮箱: xuegongbu@gzhmt.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gzhmt.edu.cn
招生网址:http://www.gzhmt.edu.cn/subsite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广州航海学院于2016年3月22日由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州航海学院2016年本、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逐年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若本章程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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