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工资福利待遇
(一)设立民办学校教师最低薪酬指导标准。
民办学校教师最低薪酬指导标准为广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接受政府资助和奖励的民办学校所有教师在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月工资不得低于该标准。
(二)从2015学年开始,建立民办学校教师从教津贴和教师职业年金制度,由政府予以经费补助。
1.标准。
政府按照民办学校符合条件的实有专任教师人数,以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人数上限按照《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粤机编办〔2008〕73号)的编制标准计算。经费每年按12个月计发。民办学校申领政府经费补助后,对符合条件的教师发放从教津贴每月600元至1200元,以及按照不低于财政核拨经费20%的比例按时为教师购买年金。
2.经费来源。
政府补助资金由市和区财政按如下比例负担:越秀、海珠、荔湾区按市、区5:5比例负担;天河、黄埔、番禺、花都区按市、区4:6比例负担;从化区按市、区8:2比例负担;白云、增城区按市、区6:4比例负担;南沙、萝岗区由区全额负担。今后新的黄埔区财政负担比例按照新的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执行。如有不足,由民办学校自行解决。
3.申报条件。
民办学校须符合如下条件:民办学校年收费标准不高于上一年度广州生均公共财政预算教育事业费,达到教师最低薪酬指导标准,符合规定的办学质量要求,具体要求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教师原则上须符合如下条件:在教育教学岗位工作,且符合在本市义务教育民办学校连续任教一年以上,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购买社会保险,上一年度继续教育年度验证合格等条件的教师。学年结束前未经批准离职、在师德方面受到处罚或者出现严重教学事故的教师不予发放。
4.程序。
民办学校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经费补助申请(附学校从教津贴和年金购买分配方案)。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程序向民办学校发放补助资金,每学年发放一次。领取补助资金后,民办学校原则上要在15个工作日内发放到教师手中,并确保按时为教师购买年金。具体程序和要求由各区自行制定。
5.要求。
民办学校按照《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鼓励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函〔2014〕518号)的规定,建立教师职业年金制度。发放从教津贴和年金补贴后,民办学校不得降低或抵扣教师原有工资福利待遇,对降低或抵扣教师原有工资福利待遇的学校,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从次年起三年内取消该校申报教师从教津贴和年金补贴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