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参保人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进行的治疗;
2、在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设的家庭病床进行的治疗;
3、患恶性肿瘤在指定的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化学治疗、放射治疗及其期间的辅助治疗;
4、患尿毒症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透析治疗;
5、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施行肝脏、肾移植治疗手术后,继续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进行的抗排异治疗;
6、患血友病在指定的综合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治疗;
7、患慢性丙型肝炎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使用聚乙二醇干扰素α注射液等进行的门诊治疗;
8、患重型β地中海贫血在指定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治疗;
9、患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在指定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治疗;
10、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卫生部门另行制定增设的疾病或者治疗项目。
所需材料
主诊医生或医保责任医师填写的,并经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或科主任签字,医院医务部门审核、盖章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定项目证明书》,一式一份;医保卡或社保(市民)卡、近期病历资料,有效
身份证件备查。
办理流程
- 1
- 办理门诊特定项目(急诊留观无需登记)登记的,由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主诊医生或医保责任医师填写《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定项目证明书》(以下简称《门特证明书》)。申请开设家庭病床申请的,凭广州市医疗保险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到指定可开设家庭病床的定点医疗机构,由主诊医生填写《门特证明书》。
- 2
- 以上手续完成后,经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或科主任(或指定专家)签字,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务(医保)部门审核盖章,并由医保办或医保办委托的部门将参保人的《门特证明书》内容录入医保信息系统。
- 3
- 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进行信息录入及确认后,医保系统对门特项目有效期予以自动登记待遇,有效期开始时间为确认时间。
- 4
- 医保二级经办机构一个工作日内检查各区医疗机构确认的门特记录。
- 5
- 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医保信息系统打印有登记结果的《门特证明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参保人,一份医疗机构保存备查。
受理地点
受理时间
资料转递途径
个人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临床科室确诊、填写表格→定点医疗机构医务(医保)部门审核盖章、信息录入
办理期限
广州市医保二级经办机构1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特殊情况可延长工作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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