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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生育保险报销条件及报销范围一览
2022-09-23 15:23【我要纠错】

【导语】:为了加强生育保险管理工作,维护广大女性职工的权益,根据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规定,企业必须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下面将详细介绍广州生育保险报销条件及报销范围,以便市民查询。

报销条件

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其职工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的报销和生育津贴。

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灵活就业人员、退休人员(含退休延缴人员)、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与符合条件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可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报销,不享受生育津贴。

报销范围

1.生育的医疗费用。

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终止妊娠(含宫外孕)、分娩住院期间的费用,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包括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诊治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3.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其他费用。

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支付;其他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报销说明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4.在境外就医的;

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生育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先行支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纳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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