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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注销办理全攻略
2014-11-12 15:35【我要纠错】

办理条件

(一)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2、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3、自行决定解散的;
4、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前,不得自行决定解散。
(二)申请条件:
1、律师事务所已公告期满;
2、律师事务所的债务债权已清结;
3、律师事务所已完税;
4、律师事务所已妥善安置聘用人员。

所需材料

1、《律师事务所注销申请登记表》原件三份;(在省级以上报纸刊登拟注销律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三十日;因被吊销执业许可证终止的,由省司法厅向社会公告。因其他情形终止、律师事务所拒不公告的,由区、县级市司法局或市司法局向社会公告。)
2、注销申请报告原件两份;分所注销需要提交总所决议(总所合伙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总所在外省的还须所在省司法厅(局)加意见和公章。
3、提交清算报告原件两份。清算报告应当包括清算组成员名单、财务清算内容、财产处置清单、未办结案件处理清单、律师人员清单等。律师事务所应当在终止事由发生后依照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并于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完成清算。律师事务所拒不清算的,由区、县级市司法局或市司法局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
4、同意注销的有效合伙人决议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合伙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5、注销律师事务所的国税及地税登记,并提交相应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6、注销律师事务所的银行账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7、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收缴证明。
8、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律师事务所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进行清算审计。
9、《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10、全体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原件。
11、承诺书原件两份(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二)注意事项
1、可以在广东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http://www.gdlawyer.gov.cn/)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2、提交的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统一用A4纸复印,并由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签署“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同时,申请时须将原件递交司法行政机关核对。
3、如律师事务所因分立、合并需要注销原律师事务所的,还应提交分立协议或者合并协议等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

1

申请人通过所在律师事务所下载相关表格、准备申报材料,通过所在律师事务所登陆广东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发起申请业务,并将书面申报材料报送司法局。如果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主管机关是区、县级市司法局,电子材料和书面材料须先报区、县级市司法局审批。

2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根据下列的情况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其申请。

办理时限

广州市司法局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对申请人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

办理窗口

广州市司法局法律服务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周三上午8点半-12点,下午14点-17点半

地 址:越秀区连新路11号

联系电话:020-8310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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