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摊贩禁止食品规定
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
(一)盒饭、凉菜、生食海产品、散装酒;
(二)不经复热处理的改刀熟食、现制乳制品、裱花蛋糕、寿司和三明治;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前款所称的“改刀熟食”,是指烧卤熟肉产品再行切开销售的食品。
二、《食品摊贩临时经营登记证》登记条件
食品摊贩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前,应当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食品摊贩临时经营登记证,并提交书面申请及下列材料:
(一)经核对的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二)拟经营食品类别、食品原料来源,以及原料来源的合法性证明;
(三)食品摊贩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
三、《食品摊贩临时经营登记证》登记受理部门及费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食品摊贩登记申请时,根据划定的区域的摊位实际可容纳数,按照申请的先后顺序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当场发给食品摊贩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登记证,并当场以书面形式告知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已登记的食品摊贩,应当向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备案。
食品摊贩登记证的有效期不超过一年,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原登记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食品摊贩经营者申请办理登记证,不得收取费用。
四、《食品摊贩临时经营登记证》登记证管理
食品摊贩应当在其摊位明显位置张挂食品摊贩登记证;食品摊贩登记证不得转让、涂改、出租、出借。
五、食品摊贩经营条件
从事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摊点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的食品制作和售货的亭、棚、车、台,具有防雨、防晒、防尘、防蝇、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二)接触食品的工用具、容器、包装材料、餐饮具、工作台面以及货架、橱柜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
(三)提供即食食品的,必须有加热装置,应当做到烧熟煮透;
(四)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食品摊贩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