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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填表说明
一、本申报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负有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申报时使用。
二、表中有关栏目填写说明:
(一)“扣缴义务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扣缴义务人确定的号码,即:税务登记证号码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号码。
(二)“扣缴义务人名称”,填写扣缴义务人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三)“费款所属期”,指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四)“填表日期”,指扣缴义务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五)第1栏“计费依据”:反映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算依据。“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六)第3栏“本期应缴费额”:反映扣缴义务人本期应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金额。按表中公式计算填列。“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三、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四、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后留存一份,退扣缴义务人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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