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办理条件
㈠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的。
㈡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
㈢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因私申请往来港澳地区。
㈣因其他事由确需要赴香港、澳门的。
②申请程序
照相——领表——填表——验表——交表——领回执——缴费——交缴费单——领证
③申请渠道
市属单位人员及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向市局出入境管理处提出申请;区(县)属单位人员及其他人员,向区(县)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④提交材料
请本人携带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回答有关询问。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㈠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1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光面彩色照片(相片大小:48×33mm,头部长度:28-33 mm,头部宽度:21-24 mm)1张,及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提交照片1张。
㈡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交有效的定居国外证明,护照复印件,交验原件。
㈢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职干部;非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职中层以上行政管理人员及部分重点部门(如涉密、财务等岗位)在职人员;各级金融机构、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中层以上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该企业从事公务的中层以上人员;各级部门认为应纳入国家工作人员管理的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提交单位意见;军人,由其所在部队或者工作单位按照人事或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其他人员每次申请文化、体育、学术交流的,须提交单位意见。
㈣提交往港澳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A.解决法律事务的,提交仲裁、诉讼通知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B.学术交流的,提交单位申请报告,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以及境外邀请书或通知书。
C.赴港澳治病的,提交内地市级以上医疗机构部门出具的需港澳治疗的证明以及相关病历。
D.赴港澳奔丧的,提交在港澳死亡证明以及其身份证明。
E.赴港澳应试的,提交应试证明书。
F.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的人员,还须提交在澳门就业单位派遣赴香港的证明。
㈤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办理赴港澳其他类签注的,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A.赴港澳探亲的,提交在香港、澳门定居、应聘工作、就学的配偶、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的居民身份证或在港澳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以及亲属关系证明;
B.赴港澳商务的,提交企业派遣函、工作证明;
C.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的,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D.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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