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收养登记的程序
一、申请
收养关系当事人(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持所需证件亲自向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或送养)子女,一方不能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的,须出具经公证的委托收养(或送养)书)。
二、公告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前由收养登记机关办理弃婴公告(公告期为两个月),公告费由收养人缴纳。
三、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提供有关证明材
弃婴、儿童经公告确无亲人认领后,收养当事人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和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四、照相
收养人、被收养人拍摄大一寸彩色单人相各3张、合照相3张。
五、领证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当事人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齐全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须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签名领取《收养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