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的对象范围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省和在本省内跨市(市政府所在地的市区)、县(含县级市)暂住的人员,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之日起3日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旅馆业住宿登记视为暂住户口登记。
在本省经商、就业的人员,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二、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须提供的资料:
· 填写暂住人口登记表;
· 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 暂住地合法居住场所证明;
· 近期正面免冠小一寸相片二张(用摄像技术输入人像制证的除外)。
三、流动人员受雇于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由雇用单位、雇主负责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
四、核发暂住证时限
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发给暂住证。
五、领取暂住证的流动人员应当缴纳流动人员治安管理费。流动人员治安管理费为每人每月3-6元,具体标准按各地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六、持证人在暂住证有效期满后要求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10日内到原发证公安派出所办理换证手续。
遗失暂住证或需要变更暂住证登记项目的,持证人应当在3日内向原发证公安派出所申请补办或者办理变更登记。公安派出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予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