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及基金每月最高支付限额
门诊特定 项目类别 | 起付标准 | 共付段统筹基金 支付比例 | 基金最高 支付限额 (元/月) | |||
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 | 非从业居民 | 老年居民 | ||||
急诊留观 | 480元/居民医保年度 | 1600元/居民医保年度 | 1120元/居民医保年度 | 与参保人住院的 支付比例一致 | ||
恶性肿瘤化疗、放疗 | 无 | 无 | ||||
尿毒症血透、腹透 | ||||||
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 6000 | |||||
肝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 5500 | |||||
重型β地中海贫血治疗 | 3000 | |||||
血友病治疗 | ------ | |||||
慢性丙型肝炎治疗 | 3500 | |||||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 | 5000 | |||||
家庭病床 | 120元/期 | 400元/期 | 280元/期 | 与参保人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比例一致 |
*居民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急诊留观直接转入本院住院治疗的,当次急诊留观的医疗费用并入住院费用结算。
*家庭病床起付标准每90日计算一次。
(六)产前门诊检查待遇标准
参保人在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期内,可在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一家进行产前门诊检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产前门诊检查的具体项目,参照本市生育保险规定的诊疗项目执行,不分甲、乙类,由基金按如下比例支付:
定点医疗机构 | 基金支付比例(%) | 个人自付比例(%) | 基金支付限额 |
个人选定1家生育保险定点医院 | 50 | 50 | 720元/每孕次 |
(七)住院待遇标准
基金支付参保人在居民医保年度内因疾病、意外事故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1.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应负担以下费用:
●自费费用;
●自付费用(即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保服务设施三个目录范围内,规定由参保人自付部分比例的费用);
●起付标准及以下费用;
●共付段自付费用;
●居民医保基金年度累计支付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