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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变更、注销的审核
2006-09-20 11:14【我要纠错】
公开项目
内         容
办事项目名称
(校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变更、注销的审核
办事依据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国资综发[1992]26号)第20条
办理条件
(校办)企业占用国有资产,校办企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其国有资产出资者变更的,校办企业解散(被合并、兼并)、注销的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办事需提交
材料目录
1.申请报告;
2.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表或注销登记表;
3.批准设立的文件;
4.国有资产总额和来源证明;
5.;资产处置结果报告;
6.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7.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8.变更经济性质、主管单位或注销的,提供批准文件;
9.当期会计报表及其他文件;
10.终止财务决算报告及编制说明;
11.财产清理报告书;
12.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
1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处置请示的批复。
(以上材料根据申请事项选择提供)
申请书(表格)名称
(附示范文本)
使用财政部门提供的表格
联系电话
83187880
办公地址
西湖路83号
受理窗口
首层大厅
办事网址
www.gzedu.gov.cn
投诉电话
83186929
投诉处理时限
一般情况受理后七个工作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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