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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维修工程
2006-09-20 10:42【我要纠错】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 
1、文物建筑维修方案设计符合文物保护不改变原状的原则要求。
2、承担设计的单位须具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资格;
3、承担修缮的单位须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资格。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将全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装订成A4本,报广州市文化局。
2、市文化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维修的,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察看、专家评审,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同意的通知申请人进行修缮;不同意的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及依据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办理时限:30—40个工作日

服务承诺:
(一)政务公开。我局在行政执法、处理行政事务、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接待来访群众等直接面对社会履行公务或向公众提供服务时,将职能范围、法规依据、工作程序、办事规则、服务标准、办理时限等,通过广州文化网站、服务大厅电脑显示屏、印发办事服务指南等方式向社会和公众公开。
(二)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文化、文物行政审批事项,严格依法管理和稽查文化市场、文物市场和文物保护单位。行政审批和执法,做到依法、公正、廉洁。
(三)实行窗口办文。我局办理行政审批和行政事务,统一在办文窗口受理。申报单位或个人将申报材料送到办文窗口后,按指定时间到窗口取批复或办理结果。办理进度也可通过办文窗口查询。
(四)一次性告知。单位、个人到我局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项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事项受理的依据、时限、需提供的材料,或告知不予受理、办理的理由。
(五)限时办结。在符合有关规定、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前提下,审批和办理事项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各项审批办理事项规定时限,在《广州市文化局办事指南》中公布,或在窗口办文回执中告知。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时,经办人应在时限前告知相对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六)实行首问责任制。单位、个人到机关办事或打电话咨询、举报、投诉、查询等,接受询问的首位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承担解答、办理、转交或引导的责任。
(七)文明服务。工作人员在接待办事、来访人员及接听电话时,遵守服务礼仪规范,文明礼貌、主动热情,周到诚恳,使用敬语。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1、文物保护单位使用单位的书面申请,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2、文物建筑现状测绘图、照片、勘察报告(指定单位)测绘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3、维修方案(地形图、图纸、照片、文字说明)、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
4、文物建筑使用权证明;
5、承担修缮单位的资质证书。

申请书(表格)名称 
《广州市文物维修工程项目申请表》

联系电话  87397748

办公地址  广州大道中39号民主大楼3楼广州市文化局

受理窗口
  广州市文化局办文窗口

投诉电话
  87392767

投诉处理时限
 7天

备注
 
承办单位:广州市文化局文物处
咨询电话:87398760、87398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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